《商标法》是如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
《商标法》是如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
《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来注册和保护,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 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2)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 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 经注册的使用地区的商标继续有效。(3) 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可 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 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但是, 地理标志有其既不同于一般商标也不同于一般证明 商标的特殊性,原有商标法律制度仅仅如此简单的 规定难以有效地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地理标 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新修改的《商标法》中为此专门设立了 一章,即通过第七章(地理标志)第七十二条至第 八十四条对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保护进行了规 定。
《商标法》修改稿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至第八十四条共14条的规定,除了兜底保护的原则 规定外,在涉及地理标志的概念、标志注册要求、申 请主体、注册申请、申请文件、公告、使用管理、正当 使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侵权责任、转让、注册的撤 销、专用标志及其使用管理等几个方面都作了相应 的规定,仅仅从一般商标的角度来看,《商标法》修改 稿如此规定在结构或逻辑上已经相当完整了。
答:如果被他人抢注的商标所申请登记的商品种类与你公司的产品类似,将不能继续使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