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世界贸易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定》将原产地标记特别是地理标志作为与版 权、商标、专利及工业产权等并列的一种独立的知识 产权列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各 成员国应当履行保护其他成员国的地理标志的义务,其前提是这些产品已在来源国进行了注册保护;同时明确指出各成员国无任何义务保护在来源国不 受保护或终止保护的地理标志。
所以,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首先应当受国内法 律的保护,而国内法律的保护一般须通过注册认证 来实现。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对原产地标记进行法律 保护的一种形式,是对原产地标记真实性的证明活 动。国际上普遍认为,原产地标记是客观存在的,它 的自然属性不受法律的保护,属自我申明范畴,只有 经第三方注册后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了社会属 性。
原产地标记注册就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履行 相应的程序,实现原产地标记受法律保护的目的。 所以,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国际间合作共同保护原产 地标记的必要措施,通过注册和国际间的相互认可 和相互保护,以达到共同打击假冒,维护原产地标记 持有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注册后的原产地标记既具 有居间证明的作用,又具有法律上的举证功能,因而 也就有了受保护的属性。
答: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地和五千年中华 文明史,在不同的地域积淀形成了成百上千种具有 典型地理标志特征的产品,如龙井茶、茅台酒、绍兴 酒、金华火腿、北京烤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