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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报废中的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4年。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北京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4年。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
北京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九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