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偷税漏税
我公司经营的场所产权是一家香港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并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可据说从来没有缴过税,给我们开的也是香港的外贸发票,据说现在把这个办事处撤销,让我们直接把款汇入香港,这是可以的吗?是不是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全部
1、首先要弄清楚偷税漏税的概念 (1)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全部
(2)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则少缴税款的行为。 2、其次,要了解办事处性质。 (1)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处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设立的办事机构。其最大的特点是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依据该《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3)如果办事处属于非独立核算,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你公司直接把款汇入香港是允许的,不存在偷税漏税问题。 3、 综上,该办事处是否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在没有弄清情况之前,不好下定论。 2009-08-21 08:52 补充问题 大哥大姐们,我说的是营业税不是所得税哦 上面已经说了,只有把办事处的性质确定了,才能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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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儿的,没缴过税的单位多了,你不是法人,单位不少给你工资就行啦.单位都没了,你也得换工作了,想得太多啦.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部
直接打税务部门的电话了解不是更好... 但是别说你公司名字和用你公司的电话... 偷税漏税不是小罪啊......小心操作啊全部
答:只要这办事处不进行生产经营,就不需要办理登记。详情>>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 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