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第二年不交费,保险人可催告投保人交费,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第二年不交费的,仍然可以在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内与保险人达成交费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可以恢复的。
答:你好! 什么样的痣该去? 面部或身体其它部位的黑痣多为良性,可与主人“和平共处”,无需作任何治疗。但有些痣需要加以治疗。 1)过大的痣 痣的大小有时可预示将来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