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对企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国家对企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1月26日)规定,工人职员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 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伤病 假期间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 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 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 年或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
工人职员因疾病或非因工 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者,病、伤假期间工资停 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标准为: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〇%;已满1 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 资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企 业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 伤救济费时,应按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 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 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