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设计只考虑zui一般的情况,没有考虑吊钩、钢丝绳、电动葫芦本体、主梁等金属结构的耐热问题。尤其是制动器和高度限位器这两个重要装置未作特殊设计。而《检规》第5.4.1项规定“吊运炽热金属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和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设两套制动器。”《检规》第7.1项规定“吊运炽热金属的起升机构应装两套高度限位器,两套开关动作应有先后,并应控制不同的短路装置和尽量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功能可靠有效。”实际生产中具备第二制动器的几乎没有,使用两套高度限位器的也极其少见。因此在检验中,如果按照《检规》判定,均应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