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补偿
劳动者自1997年在一家企业工作,2010年11月企业被房产公司征地用作房产开发,可以解决部分人员的工作。想问一下被房产公司解决工作的人是否可以得到相关补偿。若能得到相关补偿,补偿标准又是如何计算的,是按职工个人上年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还是以本地区城镇职工上年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又还是以职工所在企业上年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计算补偿呢?
1、原工作“企业被房产公司征地用作房产开发”,则原单位与你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你相当于被原工作单位中止劳动合同。由于原工作单位是征地的利益获得方,你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原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因房产公司与原工作单位不是一个企业,房产公司为被征地单位部分员工解决工作,与你们向原工作单位索要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是两回事。一定要分清。 4、你上房地产公司去工作,是另一个企业,工龄重新计算。这点要注意。
可在房产公司继续工作的人,会面临两种情况: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职工个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然后再与房产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房产公司承认继续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则原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答:首先,你在病假前的工龄3年半,那么你能享受的病假时间是6个月.满六个月后,如果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话,企业应为你另行安排岗位,如果仍旧不能胜任,那么企业是可以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