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缴费年限是指从参保日(即首次缴费日)开始按时足额缴费计算 的实际缴费年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 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管依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此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答:实施细则规定,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0.4,按1991年各地职工平均工资除以当年深圳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由于重新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涉及7万余名参保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