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有什么差异?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有什么差异?
一、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共同点 1.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措施; 2.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大部分)均是由国内相关产业因受到损害提出申请立案调查的,对申请者要求基本相同; 3.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都是由政府经济贸易主管机构负责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的; 4.它们都是国内同类产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并与进口产品有因果关系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性质和程度不同; 5.它们都有一个实施期,但期限不同; 6.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共同点:它们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
二、倾销和补贴的不同点 倾销和补贴的相同之处,比与保障措施的多,但也有根本的区别。 1.倾销是公司行为,补贴则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政府或是直接支付补贴,或是通过有关机构补贴某些公司。 2.反倾销规则只规范政府针对倾销采取的行动;对于补贴,政府可在两方面采取行动,它们既提供补贴,又针对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
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既规范补贴,又规范对补贴做出的反应。 3.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成员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补贴的影响;二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出口价格,以消除补贴的有害影响。
而在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 4.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如倾销幅度被视为最小(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或倾销进口的数量微不足道(指一成员的倾销产品进口量在该产品总进口量中的比例低于3%),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则应立即停止反倾销调查。
虽然每个成员不足3%,但如果几个成员的进口量之和达到总进口量的7%或以上时,仍可进行调查。如补贴数额很少(不足从价的1%,发展中国家成员为2%)可以忽略不计,或补贴进口量(占进口总量不足3%;发展中国家成员为4%,合计不足9%)及损害很小,则应立即终止反补贴调查。
5.救济方法不同。反补贴有两种救济方法,既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也可通过国内的反补贴立法,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反倾销只有通过国内的反倾销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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