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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有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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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有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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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0 04:29:23
  •   一、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共同点
      1.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措施;
      2.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大部分)均是由国内相关产业因受到损害提出申请立案调查的,对申请者要求基本相同;
      3.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都是由政府经济贸易主管机构负责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的;
      4.它们都是国内同类产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并与进口产品有因果关系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性质和程度不同;
      5.它们都有一个实施期,但期限不同;
      6.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共同点:它们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
      
      二、倾销和补贴的不同点
      倾销和补贴的相同之处,比与保障措施的多,但也有根本的区别。
      1.倾销是公司行为,补贴则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政府或是直接支付补贴,或是通过有关机构补贴某些公司。
      
      2.反倾销规则只规范政府针对倾销采取的行动;对于补贴,政府可在两方面采取行动,它们既提供补贴,又针对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既规范补贴,又规范对补贴做出的反应。
      3.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
      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成员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补贴的影响;二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出口价格,以消除补贴的有害影响。而在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
      4.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如倾销幅度被视为最小(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或倾销进口的数量微不足道(指一成员的倾销产品进口量在该产品总进口量中的比例低于3%),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则应立即停止反倾销调查。虽然每个成员不足3%,但如果几个成员的进口量之和达到总进口量的7%或以上时,仍可进行调查。
      如补贴数额很少(不足从价的1%,发展中国家成员为2%)可以忽略不计,或补贴进口量(占进口总量不足3%;发展中国家成员为4%,合计不足9%)及损害很小,则应立即终止反补贴调查。
      5.救济方法不同。反补贴有两种救济方法,既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也可通过国内的反补贴立法,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反倾销只有通过国内的反倾销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
      1.性质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进口产品以倾销的方式进入其他成员市场,反补贴针对的是进口产品存在补贴,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数量激增,后果基本相同。因此,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
      虽然都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但性质是不同的。保障措施是对其它成员正当贸易行为而实施的。保障条款下的进口增加是其它成员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权利所致,是正当的。在补贴、倾销情况下的进口增加是其他成员违犯关贸总协定公平贸易原则所致,是不正当的。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手段。
      
      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
      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
      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对严重损害威胁的判定应基于事实,而不能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不是十分遥远的可能性及假设。
      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
      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
      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
      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
      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如保障措施的形式为数量限制,并援用配额调整条款,则最长期限为4年;一般说来,实施保障措施的最初期限为4年。如果仍需防止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该产业正处在调整之中,也允许将期限继续延长,不过实施保障措施总的期限(包括临时措施)不应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可达10年。
      
      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

    B***

    2018-06-10 04: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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