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不得有哪些行为?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哪些行为?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铁路运输托运人,大多为货主。对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的行为进行某些限制,是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
据此,条例对托运人的三种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一是铁路运输托运人不得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即托运人要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不得采用匿报、谎报的形式,托运承运人不了解、不知晓的货物。二是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托运危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操作,如果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一旦造成泄漏,将会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很严重的影响。三是禁止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在铁路运输中,若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可能造成列车运行不稳,甚至造成列车颠覆,因此,这种行为也是应当禁止的。
答:《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