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8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究竟是怎样的一个赔法?
如果用人单位本来就违反了81条的规定,但还继续迫使与劳动者签订不得有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且再次重新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这三个月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做合同外的工种。目的就是使劳动者无法忍受折磨而自动离职。 新劳动合同法的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究竟是怎样的一个赔法?用人单位在违反81条后再次继续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用人单位究竟应该是怎样的一个赔法?
答:单位08年没跟你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