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一些问题?
老人生前把所有的存款都以孙子的名义储蓄,请问这些钱在老人过世后,是孙子一个人所有,还是被子女继承? 怎么才能够证明这些存款是老人的?
存款是以孙子的名义储蓄的,该存款应归孙子所有。 老人的该行为是其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生前赠与行为, 故孙子对该笔存款享有所有权。 对于我行我素的观 点我想我们不能跟风. 楼主应该特别注意 关于增与合同各国规定不一 但是,我国规定是诺成合同. 而不是实践合同.
如果有老人存款前提取现金的证明或记录,并且老人留下借用孙子名义存款的相关证据才能证明这些存款是老人的
如果对于这些存款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那就很难证明存款为老人所有。因为既便从银行的监控录像或者从老人掌握密码这一情况可以证明当时的存款人是这位老人,但这仍不足以证明存款为老人所有,因为可能存在代存情况。既便争议人承认存款原为老人所有,也可能提出“该存款由老人赠与其孙”的主张。所以,这是个麻烦事。
既然存款是以孙子的名义储蓄的,该存款应归孙子所有。老人的该行为是其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生前赠与行为,故孙子对该笔存款享有所有权。
按我的理解应该是孙子一个人所有,不被子女继承。 没有办法证明,除非老人有遗嘱声明。
我觉得钱既然是存入孙子的名下,当然是由孙子所有了!
既然存款是以孙子的名义储蓄的,该存款应归孙子所有。老人的该行为是其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生前赠与行为,故孙子对该笔存款享有所有权。
除非才老人生前做了公证,证明钱是他的,只是以孙子的名义存款,如果没有,钱就是他孙子个人的,钱既是他孙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继承”。
这也可作为老人的一种赠与行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的话,该笔钱只能属于孙子。老人的子女不能继承。 要证明该钱是老人的,除非有合法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来加以证明。
如果老人生前做了公证,公证书可以证明; 如果有两个或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书也可以证明; 银行的监控录象和电脑记录可以证明老人的存钱行为也可行 有了证明,则属于赠予行为,不算作继承.
按照规定,存款实行实名制,即,存款手续是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存款。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老人仍然主张存款所有权(只是借用孙子的名字存款),那麽,存款就是孙子的,老人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老人的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找证人或银行证明钱的来源也可以!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则案例: 一位老人用女儿的名字将钱存于银行,存款单未交于女儿,当老人去世后,其女儿想当然的认为这笔钱是留给自己的,但老人的儿子却向法院主张这笔钱。结果法院没有将这笔钱作为老人生前的赠于物,而是作为遗产处理。 我认为:所谓遗产是老人去世时遗留的属于老人个人的财产,这笔钱是否作为遗产?我们来分析 第一 这笔钱因为是老人生前用孙子的名字存的,如果不作为遗产来看,要想成为孙子的,应该是视为赠于。
我们知道赠于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存款单是一种票据凭证,只有将存款单也交于孙子的情形下,才完成了交付行为。现在银行是实行存款实明制,但这只能证明是谁存的钱,却不能证明是谁所有的钱。否则,为什么贪官用别人名字存的钱,照样查封。而不是直接当作别人的钱。
第二 如果将这笔钱作为老人的遗产,我们就要来看一下,老人用孙子的名字存钱的行为能否当作遗嘱?法律规定立遗嘱有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 。而老人的行为不具有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因此不能作为遗嘱。在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只能按法定继承。
也许你会说,我知道老人就是想把他的钱给他孙子,否则干吗用孙子的名字,但我们既然要讲法,就要按法的规范来,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照样会不被支持 至于怎么证明钱是老人的,老人手中的存款单、存款凭条,存款时录象、老人所存的这笔钱的来源以及其孙子不存在这笔钱的其他来源等等,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同,在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操作。
我分析的有道理吗?一家之谈,敬请指教。 附:总司令同志 关于赠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问题,不是去问我的老师,还是麻烦你先去问问你的老师吧!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 根据民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如果为诺成合同,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你可以随便撤消?但对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代表生效,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 你大概是片面的理解了《合同法》第186条的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可撤销赠与。
这只是赠于合同的特殊情况,这段话的出台是有背景的,当时许多大企业在公众场合许诺将捐于公益活动很多钱,事后却以种种理由不出了,结果电视白白地为他作了一次免费宣传,法律又那他没辙。基于这种情形下出台的第2款。你可不能"以点代面","抓了芝麻丢了西瓜"。
不过,我欢迎你提出不同的意见,大家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这个答案不是老师教的,但我确实在中央12套"法制讲堂"节目中听到类似的案例,本题的观点我已声明,仅为一家之谈。但我却决不是信口开河,而是经过了深思熟滤,并有具体的法条与法理做支持。
楼主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打电话或去信12套,该节目组有热线,请的多是国内有些名气的专家。如有不同的观点,我很想听听。
答:证明子女不赡养老人: 1、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去相关组织申请开据。 2、亲朋好友或者邻居的证人证词:向相关证人收集。 3、老人自己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详情>>
答:你说怎么办? 你杀了他?你去抢银行?有些事只能以沉默作为结局。除此之外别无选择。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