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可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规定的代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时,要注意三种情形: (1)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即对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对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劳动者,可以由其父母参加仲裁活动;未成年劳动者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下列人员担任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劳动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当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上述法定代理人时,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劳动者指定代理人,一般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在不能征得或难以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指定代理的规定行使这一权利。
(3)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答: 一般来说就是变以痴呆或者患神经病,也就是行为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这就是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判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