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代位,即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人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这样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存在赔偿请求权,他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也依据法律相第三者要求赔偿。
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就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因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此项债权转移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无关。
由于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该项权利具有依附性,第三人得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仍然得对保险人主张。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其行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无效。
答:由于保险人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他无法获得优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因此在发生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须注意保持向第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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