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若保险标的所发生的风险事故虽由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不存在代位求偿。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只有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才有可能向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请求权,保险人才有代位求偿的可能;反之,保险事故的发生虽然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但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代位求偿则无法成立。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的条件。如果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而被保险人不要求第三者赔偿,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会导致第三者的故意行为,出现道德危险;同时被保险人不要求第三者赔偿,本身也无所谓代位,因为被保险人已放弃债权,第三者也因此而不存在债务。
既然被保险人的债权不复存在,代位也就失去基础了。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自动产生,这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