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在产权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在产权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其个人所有,居民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俗称“房本”。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房本”上注明有“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同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体现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但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也可以通过向政府缴纳符合政府所定的标准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比如北京市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即完全产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对其私有房屋享有的产权性质是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应当具备上述四项权能并不受限制。然而有些所有权不是完整的,可能上述四个权能的一个或几个受到限制,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正是如此。
经济适用房产权的“有限性”体现在其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具体就体现在经济适用房的出租和转让上。
答:经济适用住房当然也是有产权的。 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这是与商品房明显不同的。商品房的购房人拥有的是“全部产权”。 具体的规定是—— 中国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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