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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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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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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7 14:36:16
  •   答: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为“审理、处 理专利纠纷的证据”以及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判断该实用新 型专利的专利性状况的一种手段。
    上述“证据”既不是行政决定,也不是对专利有效性的正 式判定,具体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一种证据,而不是行 政决定。
      这是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是依照专利权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作出的,但是从程序上看基本上是 国家知识产权局单方作出的,在形成结论的过程中很少有请求 人参与并提出意见陈述的机会;即使请求人不同意专利权评价 报告作出的结论,也不能提出复审请求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获得行政和司法救济。
      正因为如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同于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程序作出的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或 者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 第二,该证据应当是审理或者处理专利纠纷的证据,而不是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证据。原因在于按照我国采用的专利制 度,任何人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只能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进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各地方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都不得涉及专利权的有效性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 告是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如果将其称为“判断 专利有效性的证据”,则与这些法院的管辖范围或者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的职能不相匹配,使之不知该如何使用该证据。
       。

    掩***

    2016-05-27 14: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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