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 效宣告决定有何异同?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 效宣告决定有何异同?
答: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无效宣告决定有以下几个 方面的异同。 (1) 性质和作用不同。 正如前文所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审理、处 理专利纠纷的证据”,而无效宣告决定则是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 判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2) 请求的主体不同。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为“专利权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不包括被控侵权人。而《专利 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 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可 见,请求无效宣告的主体要比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 告的主体范围大的多。 (3) 审查范围基本相同。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具体包括《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实用新型定义),第20条第1款(保密审查),第22条(新颖 性、创造性及实用性要求),第26条第3款、第4款(说明书公 开充分;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支持),第33条(修改超范 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记载 必要技术特征),第43条第1款(分案申请),《专利法》第5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或者 第9条(避免重复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除了不包括《专利法》第 20条第1款(保密审查)的内容之外,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均 与上述无效宣告理由所依据的条款相同。由此可见,第三次 《专利法》修改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范围比原来实用 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只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范围要宽泛许多, 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实质性问题,这也使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 报告的内容更翔实、客观,更好地使请求人了解相关实用新型 专利的情况,更方便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 使用。
(4) 救济手段不同。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一种证据,因此当请求 人对评价报告的内容存在疑义时不能向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 院提起复审或诉讼,但是为了保障评价报告的准确性和请求人 的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 正程序。
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 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 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进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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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2001年7月1日以前,根据原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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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的问题有点大,呵呵,就象你问西瓜与水果的区别. 社会保障是个系统保障,是为了社会稳定所做出的一系列的维护人民基本生存的有效措施,包括社会保险、困难救助、医疗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