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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 效宣告决定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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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 效宣告决定有何异同?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 效宣告决定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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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7 15:29:39
  •   答: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无效宣告决定有以下几个 方面的异同。
    (1)    性质和作用不同。
    正如前文所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审理、处 理专利纠纷的证据”,而无效宣告决定则是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 判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2)    请求的主体不同。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为“专利权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不包括被控侵权人。而《专利 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 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可 见,请求无效宣告的主体要比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 告的主体范围大的多。 (3) 审查范围基本相同。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具体包括《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实用新型定义),第20条第1款(保密审查),第22条(新颖 性、创造性及实用性要求),第26条第3款、第4款(说明书公 开充分;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支持),第33条(修改超范 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记载 必要技术特征),第43条第1款(分案申请),《专利法》第5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或者 第9条(避免重复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除了不包括《专利法》第 20条第1款(保密审查)的内容之外,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均 与上述无效宣告理由所依据的条款相同。由此可见,第三次 《专利法》修改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范围比原来实用 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只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范围要宽泛许多, 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实质性问题,这也使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 报告的内容更翔实、客观,更好地使请求人了解相关实用新型 专利的情况,更方便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 使用。
       (4) 救济手段不同。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一种证据,因此当请求 人对评价报告的内容存在疑义时不能向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 院提起复审或诉讼,但是为了保障评价报告的准确性和请求人 的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 正程序。
      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 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 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进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上诉。
       。

    蔡***

    2016-05-27 15: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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