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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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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明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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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9 11:56:29
  •   地方行政制度为府、省、县三级制。明初仍效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 各行省设左右丞、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元朝的行中书省职权非常大,几乎无所不统,而布政司的职权则仅限于掌管财 政、民政。到宣德三年(1428年),全国除南北两京外,共有十三个布政司,即山西、山东、陕西、河南、江西、四川、浙江、湖广、广东、福建、云南、广西、贵州,终明之世不变。
      各省除布政司以外,又有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合称为三司。按察司掌管监察和司法,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设佥事(正五品)、副使(正四品),均无定员。按察使不仅主管一省刑狱,也兼有纠劾官吏之责,俗称为臬台或按台。副使、佥事的职务是分道管事,详见于下。
      都司掌管军政,设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省以下的行政单位是府,直隶于布政司。全国共有府一百五十九个。府有同知(俗称司马,正五品)、知府一人(正四品)和通判(俗称别驾,正六品)无定员,推官一人(俗称司理或司李,正七品)。
      府以下是县,全国共有县一千一百七十一个。县有知县丞一人(正八品)、县一人(正七品)、主簿一人(正九品)。

    A***

    2018-12-19 1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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