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单位按70%结算工资合法?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按70%结算工资合法吗
试用期内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仅凭部门经理的“认为这个人不适合从事这项工作”是不能服人的。
既然在招聘时,招聘的条件描述的不详,那么,这名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及考核标准有没有?应该由部门经理提供对这名员工的工作的评价,HR可依据部门对员工的评价与员工交谈,一是劝退,二是解除;当然要处理不好的话,即企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只能协商解除了。
###1、要求员工完成书面形式的考核记录(公司基本情况、产品基本情况、本岗位基本要求、基本的规章制度等);2、请他独立完成本职位的工作,完成的结果形成考核记录;3、结合考核结果从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工作效率、责任心、工作积级主动性等方面做个综合鉴定。
4、有了以上依据,就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虽然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定要有根据。“他部门的经理认为这个人不适合从事这项工作”那就请部门经理提供“不适合”的依据。
此人入职前部门负责人应该都面试过,说明基本条件符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信息:1。考勤(是否有缺勤、迟到、早退、脱岗等信息);2。可进行360度测评考核,做全方位考察,作为转正的重要依据。(如何考核自己看着办吧,建议真实反馈信息,避免部门粗放的人员评价错过人才)3。
筹集完证据后,委婉告知他(她)结果,可能的话给予中肯的评价,并利用自己人脉提供其他公司合适的岗位,以安其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不满足以上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试用期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未必全都需要经济补偿金,因为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况中,并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