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收货人、申报单位之间的关系
现在的情况是:我司只有自理报关权,想以我司名义进口货物,但是“经营单位”不是我司,我司只做”收货单位“,这种情况下,我司能不能做“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呢?我的提问不知道是不是说清楚了。
经营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而收货单位填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申报单位如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海关编码。申报单位如果以你们名义申报的,申报单位是可以写你们单位的。如有疑问,欢迎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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