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所以,你可以照此办理即可。全部
答:如果是存根的话,请找出记帐联, 复印一本并说明情况便是; 要是一本未开的收据就麻烦了, 当然这是内部自印收据; 别人拿去也成不了什么的。详情>>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详情>>
答:一、想办法重新开局。 二、1、房租发票、物业管理发票做原始记帐凭证,后可付说明或第一联发票复印件。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原始记帐凭证后,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