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应在何时报告?
机关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应在何时报告、如何 报告?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 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 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 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 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 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 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 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 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 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 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答: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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