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我于06年7月1日加入上海的某外企,当时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09年5月31日部门经理来我办公室口头通知我:由于我不能胜任目前工作,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事实上我的工作能力很强,有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坚决反对某些主管领导的违规操作,才会想法让我离职。他们竟然还要我先写辞职报告,按其意愿交接,签保密协议等手续后再赔偿我6个月的工资的赔偿金。 请教一下大家: 1、在6月30日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公司目前的做法是否合理?对此突然的通知及不公平的评价让人十分震惊和愤怒,我是否应该要公司出一个书面的通知给我? 2、公司的赔偿金是否应有附加条件才能领取:比如写辞职信,按其要求交接工作,签定保密协议这些条件? 3、赔偿金的金额是否合理? 请诸位网友帮帮忙,先谢谢大家!
签订了合同的话,公司解除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
答:1、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待遇标准不得低于原合同待遇,低于原待遇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