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付清工资和风险金给她?
问题是这样的:甲方(个体户)和乙方签了份聘用合同,期限是2007年1月1日——12月31止为期一年,乙方于10月1日就不做了,当时并没有取得甲方的同意离职,合同里面有规定: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甲方不支付当月工资和风险金给乙方。现在乙方威胁甲方要求付。 你说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有合同在的话当然不用付那个月工资,他威胁的话,有两种办法:1.私下协商处理,双方都同意就OK 2.那月工资是肯定不用付的,合同就是证据,你可以投诉劳动部门 但收的风险金是要还的(如果他要求),风险金不受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