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辽金元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两宋制度的影响,在汉化过程中借鉴甚至仿照了两宋之制。但是,它们又以少数民族的原始方式,冲击着两宋制度体系中的腐朽成分。
辽(907-1125年)为契丹族所建之国,起初,由八个部落的“大人”轮流担任可汗,在耶律阿保机手里,才建立了皇帝制度,此后的帝位承继,依然保存着诸部“大人”确认的仪式,而且皇族耶律氏和与其世代通婚的国舅部萧氏的关系非常密切,国舅部萧氏一直在辽国政治中有重大作用。辽国的汉化是有限度的,具体来说,就是在契丹部落实行旧制,在汉族区域实行汉法。“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史·百官一》序)政府分为两个系统,治理契丹的称北面官,实行少数民族的世袭制;治理汉人的称南面官,实行仿照唐宋的科举制。
辽国实行科举制起于圣宗统和六年(988年),分乡试、府试、省试三级,后来又增加了殿试,一两年或两三年举行一次不定。起初进士分为诗赋和经义两科,后来以诗赋为正科,以法律为杂科。但是,辽国科举纯为汉人设立,契丹人禁止参加科举。
金(1115-1234年)为女真族所建之国,建国后依然保留着称为“勃极烈”的部落议事会议制。到金熙宗完颜直天眷年间,极力推行汉化政策,建立了太子制,废除了“勃极烈”,仿照唐宋制度建立了政治体系,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史称“天眷新制”。但是,金国只是学到了汉制的形式,却没有掌握汉制的实质。例如,唐代三省并立,其目的是互相制约,防止宰相专权。而金国为了消除三省的互相制约,在新制实行后不久即废除了中书、门下二省,由尚书省独揽政务。
金国科举分为乡试(县级考试)、府试、会试、殿试四级,三年一次,后来废除乡试。女真和汉人分别考试,女真试题简单,只考策论;汉人则分诗赋和经义两科,难度较大。由于金国汉化程度较辽国高,科举制的政治作用也较辽国大。
元代(1205-1368年,1279年改名元朝以前为大蒙古国时期)是蒙古族以武力建国,直到世祖忽必烈才采用汉制。但是,元代一直保留着部落联盟时期的“忽里台”(诸王大会)制。即使立了太子,还得经过“忽里台”会议承认。皇帝处理政务也不正规,一直没有朝参议政制度。元代宰相权力过大,往往是权臣执政,特别是怯薛(皇帝身边的亲兵伴当)在政治中有重大作用,多数大臣出身于怯薛。元朝的中央政府,以中书省掌管政务,以枢密院统领军政,以御史台掌管监察谏诤。从忽必烈以后,中书令和枢密使均由太子挂名,实际宰相则由中书令的名义下属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充任。宰相往往兼知枢密院事和兼领宿卫,这是元代宰相专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地方建制上,元代的重大举措是创立了行省制。大都(北京)周围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腹里之外设置十一个行中书省,分辖地方事务。
元初,由于科举以文取士的性质与蒙古以武立国的宗旨不合,一直未能采用科举制。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才确立科举之法,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对现任官员参加科举不加限制。科举的操作办法,与宋代相似但较为粗略。考试内容以经义为本,词章次之。经义以四书五经命题,用朱子集注。元代科举最大的特点是奉行民族歧视政策,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一套试题,汉人和南人为一套试题。从乡试开始,按地域分配录取名额。乡试共录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七十五人。会试录取一百人,四色人等各二十五人。殿试有所淘汰,录取名额不定,在三四十人到七八十人之间。及第者除状元外,一般授七品至八品官职。
元代的官吏来源,以宿卫亲兵和吏员为主,科举出身者在官僚队伍中所占比重极小,升迁上不具优势,而且还被蒙古人看不起,在仕途中没有重要作用。相反,吏员在元代不但比例大,而且为统治者所看重。史称:“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位显要者,常十之九。”(《新元史·韩镛传》)对吏员入仕,元代有考试、递补、岁贡等多种制度。
从秦汉开始,在官吏队伍的构成上就有“儒”与“吏”的区分。到宋元时期,这种区分发展到了严重对立程度。大致上,儒士经过多年读经陶冶,以信念见长,却不善理事;吏员经过长期实际操作,以干练见长,但操守较差。从汉到唐,统治者儒吏兼用,长短互见。唐代刘晏就曾说过:“士陷赃贿,财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修;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文献通考·选举八》)宋代科举制度的发展,使儒士占据了官僚队伍的绝对优势,官员精忠报国屡见不鲜,然而政府无能与此不无关系;元代轻视科举,排斥儒士,吏员和宿卫亲兵成为官僚队伍的主要采源,雷厉风行见效一时,然而官场腐化也与此高度相关。后人有“宋亡于儒,元亡于吏”之说,尽管有失偏颇但有一定道理。
辽金元法制建设的成就不如唐宋,带有一定的原始性。“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以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金史·刑法志》)金熙宗以后,陆续颁布了一些律令,但较为零散。直到金国晚期的章宗泰和年间,才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泰和律义》,其内容大略不超出唐律。元初本无法律,断理狱讼沿用金律。忽必烈即位以后,逐渐开始法制建设,陆续制定了《至元新格》等条文。到英宗至治三年,修成《元典章》与《大元通制》两部法典汇编。《元典章》在体例上仿照《唐六典》,共十门六十卷三百七十三目,收集了从元世祖到英宗的诏令、判例及典章制度。《大元通制》汇辑了元世祖以来的“法制事例”,分为诏制、条格和断例三种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元代法律为一事立一法,缺乏系统性;而且均为现行规定,强调“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不取唐宋旧典。具体案件的决断,则以具有蒙古民族色彩的断例为主。在刑罚种类上,元代大量恢复了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