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什么区别?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什么区别?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 以下几点区别:第一,通常情况下,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是某一个人抛掷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坠落;共同危险 行为是多个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第二,建筑物不 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 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人实际 上并没有抛掷物品或者其物品并没有坠落;共同危险行为中,不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 安全的行为,因此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三,建筑物不 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 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共同危险行为中,不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法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哪一项行为适用过错推定?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 建筑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 C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答:B. 过错推定,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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