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 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