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药业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首先,该公司的
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 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 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本案例
中,广东某药业公司虽然注册地在河源市,但赵先生与公司的劳动 合同履行地在广州,而赵先生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该是按照本 地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的上述规定,该项标准显然应该按照劳动合词履行地——广 州的标准来执行。
本案例中,如果某药业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而 合同履行地在河源市,广州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 河源市,双方可以约定按照广州市的标准执行。但如果广州市的
标准低于河源市,该药业公司则无权与赵先生作此约定。这是劳 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倾斜保护。
其次,如果本案例发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该公司的做 法也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
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谓“自行申报”和“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当然应该是按照正确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并按时足 额缴费,该公司为少交社保费,故意选择低基数地区为赵先生申报
缴费,显然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要求。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社会保险可能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 抱怨成本增加的理由,为了“减负”,他们总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
漏洞,诸如“以偏远地区的基数参保”等方式参保就是其办法之 一。
其实,这种自以为很聪明的规避方式是比较愚蠢的,因为这样 的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违反了《社会保
险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将会面临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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