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不能拒绝转移职工的社保关系?
2006年5月24日,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为公司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服务期届满前,如刘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万元,但为公司服务每满一年减少25%;服务期未满刘某离职时,若拒不交违约金,公司有权不予办理刘某各种关系的转移手续。2006年12月,刘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07年1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一直拒为刘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直至2010年9月,刘某先后诉诸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要求公司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并承担因未能及时转移而导致其不能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总计3.5万元。该公司认为有合同约定,不应承担为刘某转移各种关系的责任,并提出刘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诉及诉讼时效,要求驳回。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如刘某不交违约金,房地产公司有权不予办理刘某各种关系的转移手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一审法院未采纳该房地产公司的答辩意见,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刘某一直要求房地产公司予以办理转移手续,但公司拒绝为刘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对该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刘某诉讼请求超过申诉及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答:擅自拒绝工作,涉嫌严重违纪。 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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