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何规定?
国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期限确定的。
具体分为三档,分别为十二个月、十八个月和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完全相同。这三档期限为最长期限,并非实际领取期限,实际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情况确定,可以少于或等于最长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不同来划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长度,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答: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