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我现在正值脯乳期,孩子是今年6月出生的,但是最近几天有个问题一直困扰我,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在今年8月27日结束,我想知道,公司可不可以直接通过不续签合同的方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点适用于我这种情况吗,脯乳期到底怎么理解,是不是孩子在周岁内我都算在脯乳期内。如果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我该怎么办?谢谢!
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在今年8月27日结束,但孩子是今年6月出生的,那么哺乳期应至08年6月,即孩子满周岁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能通过任何方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非你触犯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哪怕是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都是可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也是一样的。 到时单位不与你签,你和单位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单位还要每月付你双倍工资,并且仍和你签。这句话什么意思?到时发生了这种的情况,你去劳动局申请仲裁,是保证赢的。
答:1、首先你得要公司给你一份劳动合同书,否则对维护你的权益不利。公司不给你劳动合同书是违法的。 2、公司“直接给我加工作量”“或调岗”,那“意思就是说,要与我终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