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用最笨的方法算一下,算你贷20年的和贷10年的总共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差多少。一般贷20年还贷压力小得多,但中介费要高一点。
商贷首付基本按3成办理但需要加最后评估值和售价的差额,才是真正的首付金额,公积金当然合适了,利率低,但要看你的缴存比例是多少,可不可以贷到最高了,你看一下你每月自己缴存公积金的额度,或是到单位办公室问一下就可以了,一般2000年后的房屋可以做到首付2成。
贷款成数是更具您两的个人资质来评估的还有房屋地段房龄及装修情况来定的,如果你找好一定的担保公司办理贷款他们可以将房屋高评,就是将评估值提高,来实现你首付少付多贷款。你可以多问几家公司大型的中介或评估公司二手房可以做到首付2成的。
等额本息30万20年每月还2200元左右。 选择那种还款方式还要看您的个人收入及还款能力,当然元后者好了,总利息会少好多,但是前期压力大,本金还得多。主要考虑您个人的日常开支等。
本人建议你提前还款,但不是全部。你最好还款3万元,这样把月供和收入的比例降低点。原因 第一,现在利率很高,如果按期还的话,那么支付很多的利息,所以最好还点。减轻负担。 第二,之所以不全部还清,原因是你目前的生活情况。有了小孩子生活的负担会比贷款还要重,而且手里没有一定的资金,万一有应急之需怎么办? 贷款本来就是为了解决自己目前的资金困难,所以还是合理运用好这笔贷款为好
能一次结清最好,否则十八年做房奴的滋味不好受! 现在付清起码要少付利息三 四万元!这还是按原来的息算, 现在加息了,你的负担会更重!
贷款30万如果选择10年那每个月的还款额是501.4元 贷款30万如果选择15年那每个月的还款额是752.1元 如果准备提前还款的话那选择10年的期限比较划算
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一般比商业贷款利率低一个百分点。公积金只能用于买房贷款,不能用于还商业贷款。 你的问题补充我有点看不明白哦
1、如果每个月的房租超过了家庭月收入的15%,您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交房租; 2、可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户口本及租赁合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带好:房产原始手续,房主身份证,(如果不是房主自己本人办理,还要写一份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还有一份买卖合同 要交契税1.5%,所得税2%,营业税1.5%共5.5%,印花税5元。 只有这些,都是买方负担。 所交费用都是买方出,所以你在添合同时,可以不写原价(因市场本身就有两个价,买入和卖出)你现在这个价肯定是买入价,市场还有个最低限价,你可去咨询一下,你的房价最低是多少?就行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管是那个城市的,程序基本是; 1.签购房合同。 2.拿合同去单位管理公积金的部门(一般是财务部门负责),拿公积金帐号,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盖章。 3.去贷款银行交材料,签贷款合同。 4.一般商业贷款是审批半月左右。 5.如果单位经办人员熟悉业务,单位申请是耽误不了多长时间的。 6.签贷款合同后银行核实约10天,加上半月的审批期,一般约一个月足够了。
交易费用中的大头:契税1.5%-3%,必须交,买方出 个人所得税1-3%或者差价的20%,5年内。夫妻双方唯一住房自住5年以上免收,还有相关退税。。 营业税,5年内,全额5.5%,5年外免收 1.贷款是看房屋综合素质和抵押人还款能力,二手房也一样可以。 2.可以找亲戚做你们担保人,但按你们家庭情况,月供不超过1800元,就可办理,不需要办得太复杂。 3.需提供:(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5)有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 (6)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7)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拿齐资料可去银行办理,最好找中介帮你,很多关系需要他们协调。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4~10%之间,由单位自行确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不知道要交多少费用。 就公证费和抵押费 每个月,还多少钱~ 312元
够房首付不能用公积金,可以先去向朋友等人借,等公积金贷款放下来,持公积金借款合同,开发商初据的贷款发票和够房合同原件一本等资料向所在公司提出开通公积金帐户,支出公积金存款,还朋友等。要是市管的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国管的需要2个月,还是在连续交付12个月的公积金条件下,在没有任何国家政策变动和固定节日外的状况下。
仅理论上有可能操作,可能曾经有银行老大搞政绩时宣传过吧,现实中没见过。 1.银行房贷不愁做,开发商前期资金大多向相熟银行贷款,造成买房贷款只能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你不买总有人买,正常房贷都忙的很,银行没兴趣为小部分人投入精力,而且还是损害关系户的利益。 2.直接按揭可享受国家的房贷优惠利率,基准利率下浮15%,也就是年利率5.814%,再贷按照标准执行,享受一次性付款优待省的费用跟利息也差不多了。 3.手续上操作的困难 ``````` (我偷懒,有了以上两点也够了)
王立宏律师答:购买车位不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可以购买。
王立宏律师答:登记分为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你所说的应该是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应该是在买卖双方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到房管部门办理。当然,买受人此时至少已经支付了首付款。
王立宏律师答:因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交房条件,你可以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向阳律师答:不可以,由于开发商还要为你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虽然银行把钱付了,你依然不能享受一次性优惠。
向律师答:按照我得理解,这个开发商可能在实力上还可以的,不然的话也没法先盖房子,但是可能规划可能和国家的规划设计向冲突,所以规划许可证就难以取得,销售许可证现在当然更加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在是不能够销售的,其他的一些任何承诺都不足以深信的。
向阳律师答:不可以,因为销售证还没有办下来是不可以销售的,下定金就意味着将来要订立合同,而将来销售证办不下来怎么办呢。
王立宏律师答:如果你采用的是按揭贷款购房,在签订合同时你应支付首付款,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你的房卖40万,过户费用有契税1.5%,印花税0.1%、如果是在深圳关外有个交易费6元/平米、登记费50、查挡50、评估500、按揭手续1000、低押登记100、佣金3% 这样算的话,过户用了8000多元。加上佣金12000元。也就是20000元。 他还赚了你28000的差价。你可以请律师要回他们赚给差价的钱。中介公司是不能吃差价的。你可以起诉他们公司。 我是地产公司的。有什么可以联系我 Eail:xiong_tao1111076@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销售人员组织管理 定义: 销售是企业成本的回笼,利润的取得,体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扩大再发展。 销售人员是发展商销售推广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杀手锏。他的推销能力、专业素质将直接驾驭着楼盘销售的进展状态,是楼盘成败的直接指引者。 优秀销售人员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1. 同情心,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 2. 自我驱动能力,有迫切完成销售过程的个人需求。 3. 精力充沛,充满自信,渴望成功,勤奋执着,并有一种将挫折与困难当成人生挑战的心理状态。
花了钱房子却不是你的,钱也退不回来,订合同前要做哪些准备? 开发商将已售楼盘抵押给银行 致使业主掏了钱也得不到产权 入住期间,业主们投诉内容大多是装修质量差,使用面积缩水等,而现在一些业主却遭遇“根”的问题:花了钱房子却不是你的,钱也退不回来。订合同前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合同一定要备案,否则购房人对房产不具备合法性? 花了钱房子却得不到 案例一:信德园业主罗女士发现,已经入住两年的家却另有业主,名叫邓琪。而自己花66.7万元一次性付款换来的合同却没有到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来她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卖了两次,很不幸她是后者。随着事态发展她全家很有可能被扫地出门。 案例二:王女士花60余万元买了信德园一套房产,但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与开发商签了退房协议,按协议,开发商要归还之前收取的银行贷款30万元和王女士交的首付款14万元。没想到开发商不但不还她首付款,甚至连银行的贷款也不还。最后她把开发商告上法庭,她赢了却执行不了;而同时银行又把她告上法庭,银行赢了并告诉她:不替开发商把贷款还了就拘留你。 案例三:吕女士一次性付款买了草桥一套现房,但入住没两天银行找上门来说:你家已经两个月没还月供了,银行到六个月就收回房子。原来,这套房已经被开发商用假按揭方式抵押给银行了,以前开发商替业主还月供,现在没钱了,因此银行真的有权收回房产,后来购买的童女士只得钱房两空。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很多业主是第一次买房,在签订合同时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甚至不细看合同条款,等出现纠纷回过头来才发现打从签合同开始就上了开发商的贼船。为此,记者特别请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彦滨律师,来给购房人出招买到一套放心房。 签订合同前要调查开发商背景 并非大开发商就一定有诚信,但目前看来出问题的开发商一般是资金少开发经验少的公司。特别是8.31土地大限让有能力拿地的小公司一下子失去了活力。而那些大公司计划在房地产业长期经营下去,有较好的信誉保障。所以决定买房前要先问问周围的人探探开发商的口碑。 签订合同时要查“五证” 第二就是要看项目的“五证”。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销售,应当看到“大产权证”。五证俱全才可销售。 30日内合同应去备案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或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将合同送到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 由于购房人先交首付款,然后再将合同备案,所以购房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就在这30天里。当合同备案了,法律上也就承认了购房人拥有房产的合法性。 60天内开发商办理权属登记备案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 入住90天应办理房产证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上述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现有的购房合同中,往往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约定到1-3年,购房人应尽量要求开发商承诺在1年内办理好房产证。 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只要产权证到手了,购房人就不用担心了,但如果该项目土地还未解押、房产被抵押,规划设计不合规定等因素都会导致产权证办不下来。 当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如果所买卖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人,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提示:最好不要采用一次性付款 很多拆迁户一下子有了数十万元的拆迁款,买新房时总打算一次性付清;还有的老百姓手头宽余希望提前还贷。在此顾律师忠告购房人,打算一次性付款的,应特别注意“30天”和“60天”这两个时间段。实际上银行在放贷之前要对开发商做全面审查,所以能够给贷款的房产保险系数会大很多。当然风险应在期房时,到了现房阶段特别是房产证拿到手了,风险就会降低。 当然,如果开发商故意诈骗,故意一房两卖,故意背着购房人作抵押,那购房人还是防不胜防。所以回到第一点,考察开发商背景与口碑尤为重要。
可以,不过还是需要一定的房地产相关知识。找到房源是很关键的。可能在将来房主基本上都是能上网的时候,中介就不需要了。我是刚买过房子的人,欢迎互相交流 。
不好 一定要房产证,这才是表明房子归属的证明文件 否则你买了也在法律上不属于你
您好!不知您是否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如果是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哪房地产公司的这种是不合法的,因为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的发放、代款数额是根据不同人不同情来审定的,必需要有业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才能办理;至于能否撤销合同返还首付,哪要看您和房地产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来定。
你保存的发票和合同书上的名字还是卖主的,从法律的角度房子还是卖主的,跟你没什么关系,只有等到 他的两证下来,双方到交易所过户后你才能受到法律的 保护,你的利益才能受到保证。
不合法,但现在有很多开发商违规,要注意! 如果能拖,最好不要叫,或者找售楼小姐了解内情
可以啊,因为照你所述的该购房合同只有你签名,这就代表是你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还没有对你的意思表示作出答复或反映时,你都是可以变更你的意思表示的,你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你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名的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对方没有作出任何反映(对方要有证据证明已作出答复或反映),放弃在购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还是不要问的好,珠海通街都是中介公司,在门口就可以看到均价,拱北最贵,其次吉大和香洲,前山和新香洲再次之,唐家的别墅群较多而且贵,但普通楼盘就很便宜,斗门等周遍地区的就便宜得一塌糊涂了(虽然与前年的1000多比是贵得一塌糊涂了) 综合这5年来的楼价变换,可以看到政绩上一塌糊涂的市政府是铁心要抓楼市这个唯一的救命稻草不放的,看看华发房产和政府的关系就一目了然了!!!想想从前的珠光集团吧,杀鸡取卵的事情也不是一回两回了:反正我升官了,擦屁股的事情是接班人的事情,我接手的时候不也是一个乱摊子,谁也别拣轻松活干! 珠海的人均收入在广东都在后面排位了,可是房价是卯足劲“赶深超港”,很浮躁啊!我打算买房都两年了,现在还是持币观望呢,别急!房子会有的,车子也会有的! 补充:呵呵,您真相信政府网站的东西呀?本地政府的信誉很差的,举个简单例子……看看他网叶本身的技术水平就知道了,连网站这个门面都不在乎,还在乎内容?想想珠海是中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个宣布“电动车不准上路”的法令的城市,就可以看其他了。不是一个爱护自己人民的只图自己个人政治生命的官员组成的地方小政府,怎么可能关心一个小市民的利益?珠海中介密度是中国第一,不是谣言!您是澳门人吧,我旁边的小区最近有很多澳门的和香港的普通居民(就是中低收入人群)来买二手房居住,是因为想买个地方养老,把澳门或者香港的房子给下一代居住,减轻家庭压力,也是个好办法,毕竟,珠海再怎么涨,比澳门香港那是“批发价”了!呵呵。如果是这样,您就不用多考虑房价了。 另:我在人才市场看到的大学生招聘,工资一般在1500~3000左右,可以给您一个真正的参考。这些才是真实的东西,骗不了人的。
要看你想买哪里的房:珠海的房有靠山的有靠海的:如买海的,多是一栋栋的大厦,价钱在5000到10000元一平方不等(看楼层及方向定);如买靠山的,锦绣柠溪、御龙山庄都是不错的选择,价钱在4000到6000不等。还有华发新城、五洲花城是两个这两年开发的小区设施相对完善的小区,环境很好:华发新城在5500到6500之间,五洲花城在4000到6000之间(这个小区有回迁房,比商品房便宜些)。另外如果你只是想买房到珠海度假,海逸湾畔、旭日湾是不错的选择,价钱在4000到6000。
住宅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土地使用权为50年是国家的规定,这是为了以后城市发展规划所做出的决定.房屋使用权限70年和以前所提出的房屋终生保质没什么差别,只是年限更加具体而已. 举个例子1:当50年土地使用权限到期以后,如果国家要收回土地,国家将只补偿你还剩于的20年的房屋使用价值,不予补偿土地使用费用.即:当时当地房屋现行市场价格×(每年房屋1.5%折旧×剩余年限)=最终房屋补偿价格.(其他配套费用,搬家费用,政府补贴搬迁费用另算) 2:如果50年土地使用权限到期以后,国家不征用你所在住宅土地,你可以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联系,以个人或住宅小区的名义单独或集体办理土地使用续约的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政策,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不影响,损害人民住房利益,对现行房价不造成任何影响. 另外你所说的这个政策好象还处于人大预案,全国讨论阶段,还没有正式立法或做出任何相关的司法解释.不管以后是否实行这个政策,都不影响老百姓购买住房以及房屋价格,你可以放心购房,不必有任何顾虑.
房地产价格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前一段房价的上涨的原因是什么?是开发商谋取暴利吗?是,但那只占至多20%的成份.大家看看上涨最快的是不是什么城市就知道了. 下面只从政府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结果是什么呢?通货膨胀!因为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会导致基础材料工业产品价格的上涨,譬如钢铁\木材等,而基础材料工业产品的价格上涨又连锁反应使得其他工业产品价格的上涨,结果整体价格水平上涨,必然需要通过通货膨胀来缓解,这将会带来比较严重的经济危机,稳定的局势就可能不存在,政府的能力必然受到大的质疑,在腐败分子很多的状况下,这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政府一定要对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进行控制和干涉. 那么房地产价格上涨政府有没有好处呢?当然!好处还不是一点点,这就是为什么房地产价格上涨到了这样的地步,政府才出面干涉的原因.首先,政府获得的最大的好处是地产价格的上涨,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归农民集体所有的被国家征用后,使用权又到了国家手里,土地价格的上涨好处当然地就落到了政府手里;其次,任何的房地产交易环节,政府都是要收税的,税的基础是价格,价格越高,税收收入自然越高;第三,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使得GDP的经济发展指标能够非常容易的达到较高的上涨水平,政府的政绩就显得很好;...显然,政府是希望房地产价格上涨的!! 这就带来了你所问的问题:南京的房价还涨不涨? 涨与不涨,对政府而言都是难事!!!可以肯定,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房地产价格不能也不会再有多大的涨幅,相对于收入而言,价格还应该有所下跌,但表面的价格((譬如现在7000元可能会变成7100元)还会上涨,不变价格看肯定不会上涨,因为前段时间的价格上涨已经带来了严重的问题,这种影响还将持续很长时间.但房地产价格是不能跌下去的,政府将会在炒作房地产的人身上获得收益,使原来的炒作者收到损失. 建议: 如果没有房而自己希望买房居住,现在买.因为以后形式价格不会下降,而你手上的钱的价值会下降; 如果有房,而不是为了居住,建议快点出手,腾出资金进行其他投资,因为房地产价格的形式价格上涨,并不能抵消通货膨胀对你房地产价值的负面影响.
如何验收房屋? 一、房屋竣工验收的文件依据: 国务院今年1月25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对参建工程各方的质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今年6月30日,建设部又颁发了《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必备的11个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监督站才能同意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该履行竣工备案程序。 二、居民入住前,应看到或得到的有关文件: 1,有关备案文书的复印件;2,工程保修合同、保修的期限;3,住宅质量保修书;4,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应该检查的主要内容: 1,门窗开启是否灵活、密封性能好坏、油漆质量、卫生间门的上下冒头是否刷过油漆。 2,检查卫生间地面是否渗漏,地面是否存水。 3,墙面的抹灰及其它装饰面层是否存在开裂现象,地面装饰面层是否存在空裂现象;初装修的卫生间地面与已安装完毕的地漏的标高是否吻合(地漏的箅子一般低于地面5毫米)。 4,顶层房屋有无渗漏的痕迹。 5,房屋的结构有无损坏现象;一般在顶层墙体易出现温度裂缝,其形态为45度斜裂缝;现浇的钢筋混凝土阳台栏板易出现竖向裂缝;如果是采用内保温方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出现竖向裂缝则属于正常现象。 6,上下水管道有无渗、漏、堵现象。 7,房间内有无结露现象。 8,暖气供、回水支管有无倒坡现象,支管的坡度一般为1%。供暖管道穿墙应设套管,地的套管应高出地面2—3厘米,地面为初装修的,应高出地面5厘米。冬季供暖温度不允许出现低于14度的现象。 9,自来水的上下管在过门口处应有防结雾的措施。 10,放置洗衣机位置的地面应有防水措施。 11,已经安装卫生器具的,卫生器具的下水软管与排水管的交接处应有封堵措施,还应设置返水弯。 12,电气闸具及户表在户外的,应检查是否能控制室内的灯具及室内各插座,方法是拉闸后户内是否完全断电。户内有闸具的,应检查闸具是否控制户内电气。光电闸具应分开,也就是说室内应设置控制灯光的闸具和控制插座的闸具,空调的插座应与其他线路分开。 13,距离地面30厘米高的插座必须带保险装置,厨厕应与通风道就近安装,洗手盆的上方不应有插座,卫生间内用于洗澡的电源插座应是防潮插座并有防溅措施。 14,卫生间的照明灯必须是磁口安全灯座。 15,应检查一下开关、插座的牢固程度。 16,电话、电视的线路应用手拉一下,看是否虚设
要看各个城市的情况不同。 所谓居者有其屋,并不代表人人都能买得起房。 房价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几十年前5分钱就可以看电影,现在大概得30元以上了,这就是市场决定价格。 在很多地方,比如北京的三环以内,每平米7000元左右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一定会有影响。预售房可以大大减少了开发商的投资,同时增加了开发的新楼盘。相反取消预售房,开发商就要一次性的投入资金,这样现房就会减少,房价也就自然升高了。
看在什么时候取消了,这个肯定有个过程的,因为很多楼盘必须预售回笼一定的资金才能到交房。本身预售就是为了促进房地产的发展,但是现在房价虚高,所以在调控,虽然调控,但是国家调控的目的不是让它降下来,而是稳中有升。现在调控,而且放取消预售的风,就是让开发商赶紧消化现有的项目。 所以如果取消的时机不对,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结果就比较可怕,烂尾楼或者竞相降价抛售。。。国家是不会原意看到这样的景象的。所以应该是在一个合适的时机取消预售,不会引起很大的波动,之后开发量由于资金要求的增大和减少,市场规律起作用,就会稳中有升了。还有就是楼上说得,由于money的时间价值,现房同比期房当然价格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