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拿到的购房合同应盖有房产局的备案登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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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全部
三》、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收起
是要给的。
是要给的。收起
期房禁止转让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这种交易行为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首先你必须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其次,签订这种合同是一个极其繁琐的事情,而且中间的很多奉献是不可预见也规避不了的,只能是把风险系数尽可能降低
贷款未能办理下来,要在合同中明确贷款办不下来的处理方式和责任归属,以确定责任在哪一方。如果责任在开发商,开发商就应当承担责任,退还购房人的定金与预付款。法院会支持购房人的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特别约定一般做不到,因为现在全是霸王合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因为这个原因取消购房,从合同上来说,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而造成不能购房。像你这种情况,首付是可以退的,但会扣除签订认购书时付的定金(一般为1~3万)和印花税,你可以查一下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上的条款。 这里有个相似的案例:
如果卖方和开发商签的内部合同,您可以交点费用让开发商为您作一手房商业贷款。如果已在房产部门备案,您就只能做抵押贷款了。抵押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高,手续繁琐,还款的时间短,压力大。
我也试过买了与沙盘小区不一致的楼花,交楼时本人拒绝收楼,用摄象机拍下沙盘与实景不符之处,与楼盘老板交涉,声明不成功就交给各大媒体暴光,因发展商有有意欺骗消费者的企图.最后发展商怕影响未卖出的楼,答应赔偿我们四万块,让我们退房.
你可能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找开发商协商估计也难办,自认倒霉吧。
中介费分担一般是双方协商。 有些中介是买方付费,有些是双方分担,有些是业主付费。 期房转让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合同要定的严谨。具体条款要看交易情况等等综合因素
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在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是以房管局登记的为准。你说自己手上的那份合同有可能与之不完全一致,如果确实合同内容不一致,你则可以合同欺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提出赔偿。
定金只要不买就不会退还,应为定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除非可以证明对方有违约、违法等行为。如果对方涉及违约行为的话,定金要双倍返还
谁知道3后政策会不会有新的变化? 这个合同可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地,而且单以你现在提供的信息很难告诉你补充条款怎么签订。这种交易方式设计的合同条款很多很复杂的
产权过户后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纠纷由夫妻双方自行解决,不能影响你的产权过户。 不过很多土地局产权过户管理部门要求业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或者配偶提供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过户。不知道你那里怎么规定的。
如果规划允许改为商品住宅用地才存在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但不论买方还是卖方谁能保证能规划成住宅用地?即便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此项违约的责任,N年以后你去找谁赔偿,政府若将此地规划为其他用途,你买的可就是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无法保证!建议:撤出来,规避这不必要的风险。
合同是有效的,交易行为也受法律保护,但是这是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国家规定,房产交易必须进行登记,并且办理权属转移变更手续(过户手续)。不过户的话买卖双方都有风险,也就会有一些方面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地方比如厦门是一式四份,合同是在房管局买的,合同签署后一般开发商存档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存档一份,如果办理按揭则银行要存档一份,如果需要公证的话公证处还要存档,因此有时业主反而没有,所以需要及时复印,一般开发商就可以给业主复印。
两种方法都可以选择,或者接收免一年物业费,或者和开发商交涉或者打官司要求缴纳违约金
不知你买的是期房还是现房,如是现房签买卖合同;如是期房肯定要签预售合同,但开发商必须有预售许可证,不管那种合同,其文本必须是由房管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行。
关键你要看看这家中介的自信程度以及实力。如果是小公司那就算了。房产交易里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原因是我国没有真正的转按揭。 但是合同里要把风险承担的对象、承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赎契手续办理完结的时限预先定好
短期内不会有很大的降价可能性,年轻人买房应该先选主城小户型或二手房,这样就业选择面会宽一些。
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经建设部门颁发有评估资质的机构,目前惠州有17家此类机构,具体可在惠州市房产中介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目前西城生活圈的产品价格还比较低,是比较适合购买的,呵呵。返乡置业是每个地区都有的现象,家乡发展了,落叶归根还是比较好的。
这就是所谓的恶性循环;也是限购的综合症、后遗症!
借名买房是规避限购令的方式之一,个人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存在一定风险,如确需建议双方签署产权确认书,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并保留好相关房款支付凭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以便发生争议时作为确权依据。
对于实际买方来说,存在房屋被名义买方债权人查封抵债或居为己有的风险,对于名义买方来说存在业主拖欠供楼款被银行追债,以及自身后续购房、及贷款资格受限等问题。
通过正式结婚、离婚等方式规避限购令并不违法,但存在一定风险,如离婚弄假成真,建议慎重而行。
如果有值得您抢的好房子,当然要抢,至于房价刚才已经谈过了,石家庄会是稳中有涨。刚需请在仔细选择的基础上果断认购,等待我相信会留给自己遗憾。
不合理的不是价格,是价格体系,或者体制,中国房改20年以来的房奴们与“无产阶级”谁更幸福,更自由呢。
如果没有购买能力,但必须买房,父母又有支付能力帮你支付,先借用也未尝不可.
我们都需要在适合的时候做适合的事情;买房子也是一样.房子是一项重要的投资.所以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发展等来决定买什么房子\什么时候买.如果遇到周遍有大配套,如地铁;有大规模小区配套如幼儿园等,价格房型都适中的房子,当然可以做为首选.
如果一定要以国事为重,要么从严一刀切,外籍和港澳台不要搞特殊化,否则把人分三六九等太气愤内地中国单身青年了;要么从权贵入手,打击权利屯房者,而非伤害刚需。。这个问题请和 回答。我不专业,仅仅代表非沪心声。
不是经济适用房卖不出去,是公共租赁住房租不出去,原因是有三方面的1)位置偏,2)配套不完善,3)租金高。
国家的政策不好评价。买房这件事看自身情况,该出手就出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如果是这样,我建议直接跳过安居房阶段。别浪费这个参与市场的时间。安居房带来消极心理暗示,商品房带来积极心理暗示。心理也是价值!
是的,实际上,很多城市已经在那样做的。目前,各家银行对于贷款利率的下浮优惠一般是9折,一旦首次置业下幅优惠调整至8折后,将比较有利于资金短缺必 须依靠贷款,却有强烈置业意愿的购房人。
如果双方都签字确认即可认为有效,单方签字应当确认无效,最好由专业人员和公正人员要求对方立刻拿出双方签字协议,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拿来,还可以找专业人员确认是去年签字盖章的还是最近签字盖章的,如果是最近应当视为无效
给你的建议就是,别让第一个中介知道你已经定了此房。过段时间就好了。看你签的多少钱的房子 如果牵扯中介费比较多的话 他们肯定会起诉你。如果不是很多 他们也不愿意折腾,顶多吓唬吓唬你,不过有些中介比较厉害说不定对你做出什么伤害的事情···你下次最好别这么干··免得到时费力不讨好!
中介确实带你去看过房了,你私自成交对方要求你叫中介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你没用他们带着看房自己交易是有效的,他们无权要求中介费。
杨浦的教育资源相当不错!需注意事项:1、先看房屋的年限不要过老,否则影响之后的保值和出售。2、不要因为因为学区房而忽略房子的价格,高于市场价太多并无意义,最好做个评估。3、了解该学校招生是否满额,教育质量师资如何。
和房东谈谈,看房可以,有一个固定时间,必进谁也不能总在家
小区交通便利——靠地铁、公交,到市区方便,周围生活配套成熟,环境和物业比较好: 1.上元大街:金王府、水月秦淮、蓝岸亲水湾花园、21世纪假日花园、武夷花园...... 2.胜太路:同曦鸣城、江宁1号、欧陆经典花园、百家湖国际花园 、湖滨公寓...... 3.开发区:万科金域蓝湾、21世纪现代城、百家湖花园罗马、城百家湖巴黎城 ...... 4.天元路:瑞鸿名邸、亚都天元居、文化名园、东渡国际青年城...... 太多了,可以到搜房网、365地产网上看看。
若此承诺是明确写进合同,可到法院去起诉开发商。若属于口头承诺,只能是联合业主找开发商进行磋商了。
橱柜在家居装修中是一个重要的部分,作为外行,有5个选择要点十分重要。 一看五金件: 橱柜五金件的质量关系到橱柜的使用寿命和价格。为使放置其中的物品井然有序,有必要借助一些五金配件达到目的,如适于角柜安放的旋转盘、推拉式贮物柜的分隔架等。良好的橱柜是五金配件和柜身、柜门的完美结合,在使用时开合自如、无噪音,能经得起上万次的开关而不变形损坏。 二看材质: 材料是影响橱柜质量的主要因素,不同材料最终造成的质量结果也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差异在于门板、台面。目前市场上流行的橱柜门板材料主要有实木、PVC包复框、PVC吸塑、烤漆、水晶、防火板。其中实木加工工艺复杂,价格较昂贵,适合于古典风格的装修;PVC包复框、PVC吸塑是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其门板造型丰富,表面易清洁,耐腐蚀,受到了追求时尚的成功人士的认可;烤漆表面光滑,色彩丰富;水晶板晶莹剔透,干净整洁;耐火板经济实用,是市场上普及的产品。台面材质以人造石、耐火板为主,由于不同的质量和不同品牌,其价格差异较大。 三看做工: 不但要查看台面板、柜门,在区分大型厂家生产的橱柜和小作坊生产的橱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橱柜的封边。柜体和密封条等是否经机器模压处理,这样的产品长期使用不会开胶、起泡及变形。密封条封闭不严可造成油烟、灰尘、昆虫进入。同时也要问清楚橱柜生产是人工还是生产流水线。台面是否有加入特别的止水设计,让台面的水不易落到橱柜柜身上,也是橱柜能长久使用的保证。一般来讲,手工制作或半机械化制作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容易出现一些质量问题。最好选择由德国专业化流水线生产,全自动大型封边设备,精密设备生产的连接件。 四看服务: 细致全面的服务也是好橱柜的重要条件。不仅包括售前的上门测量设计,售中的仔细安装也很重要,更包括售后服务。如建立用户档案,及时回访,有问题及时解决等。 由于橱房是一个集水、电、燃气、蒸汽等于一体的综合使用空间,条件相对复杂,即使是相同材质的橱柜也会由于不同加工设备和不同的人员安装而使效果大不相同,更何况橱柜作为大件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长,使用次数频繁,因此服务承诺及服务质量十分关键,不要只考虑价格因素。 五看环保: 橱柜材质的环保性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所用板材、台面和封边的粘合剂上。这些材料均要达到环保要求。其中板材需选用甲醛释放量达标的人造板材,而台面以防火板和人造石为较好选择。 不懂的可以问我!
它自身在建商业配套隆基泰和广场是河北省十大商业综合体之一, 而且建有完善的配套设施,面积很大,足够供12万居民的生活娱乐。
你傻啊。。老兄、、协议合同你都没看啊 ????你签字代表同意的意思。有法律效益,人要黑你,这个就是证据了。。。看协议内容啊
最直接的不利影响就是有不同的中介公司,不同的人给你打电话,而且能持续好多年。
塔子山壹号位于锦江区锦江东大街东大路中沙河铺望江宾馆对面/塔子山公园旁,离地铁二号线塔子山公园站只有50米,距离成都东站,五桂桥汽车站一站即到,交通便利。周边学校有沙河堡小学,成都师范附属小学慧源校区,成都七中育才学校,成都四十六中等学校都可以满足你的需求,紧邻塔子山公园,环境优美,安静舒适,而且周边市场,卖场等等齐全,居家不就是主要考虑交通,环境,设施,学校,医院,市场这些因素么。这里绝对适合你置业。 纯手打,望采纳!
现在就有一个好的机遇,4月名企购房季已经正在火热举办当中,此次购房季推出8大名企下的高质量楼盘将近10000套房源,选择多多。更有看房团倒计时第2天,参与看房团拿优惠信息,力度之大超出你的想象!!!
学区房不会性价比高的,购买学区找我给你推荐,为你找到合适的房子
商业贷款是由商业银行主导的一种房屋消费贷款,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国家政策贴息的一种贷款,住房公积金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手段,在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要低于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是5.508%~6.12%的贷款利息,公积金贷款则是4.41%得利息
不知道你是在哪个城市?有没有结婚?如果结婚的话,当然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用双方的公积金还货款。我就是这么做的,我在杭州。
产权证上可以有两个人的名字!但有要求的!可以用两个人的公积金贷款!但手续很麻烦!!具体操作可以去找中介公司!!
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购房贷款,按揭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利率要低。 补充公积金还可以作为购房的首付来提取。
以北京市为例,2001-2005年度交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单位交存比例为10%.例如:年工资60000元,则年度平均工资为5000元,如果单位交存比例为8%,那么个人也要交存8%,就是个人交存金额为400元,单位交存400元,其个人公积金为800元/月;
正常的应该在一年内拿到,不知你的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了吗?如果没有的话务必到房管局查查是否被开发商抵押给谁了,或者开发商的手续有问题,速速去查。如果已经登记备案还好一点,这样会受法律保护。
由于现在大多数银行还没有开办真正的转按揭业务,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业主提前还清剩余贷款。 还一种办法是业主与买方协商,由买方先行交纳首付款,业主用该首付款将剩余贷款还清并且解除抵押后,买方重新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这种方法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并且买方可支付的首付款与业主剩余贷款数额相等基础上(或者相差部分业主可以补齐)。。 另一种办法就是请求中介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垫付资金办理提前还贷,但是中介毕竟是企业,不会平白垫付大笔款项,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垫资费用
公积金贷款限额各地规定的是不一样的,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目前是40万,具体你要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咨询,要想算月还款额的话,你可以到新浪的房产专版有贷款计算器,链接地址: 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 在里面你可以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三种贷款类别分别计算月还款额,真的是非常方便。
仍然在你自己的帐户上,你没有公积金卡吗? 你在转劳动关系的时候,一起转出来,新公司可以继续给你上。但金额有可能有变动。
凭借购房发票或者装修发票可以提取。单位不配合的可以找公积金管理中心
要看房龄,如果你看好的房子不到十年你用公积金贷款,只须首付两层.
三种情况可以取:购房,退休,死亡。但只对单位不对个人。就是说需要通过本单位主管公积金的部门去办手续。
带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因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本市区户口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去原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有的城市的公积金贷款,无论每月多少号贷款,还款日都为下月的15号或者1号等日期,头一个月就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从你的贷款来看,第一个月实际上支付了45天的利息。要完全查明原因的话,就只有到贷款的经办银行去确定你的放贷日是多少号,再算出与还款日之间是不是相隔45天(算头不算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