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按自己的需求购房,但是买个那么小的你也住不了几年,还是建议买个70~80平的两居可以长久住一阵,月供1300,还贷20年估计可以贷20万多点,主要看你买房的价格,至于合适不合适,只要自己需要,还是早点买,象萧山这样的城市,估计房地产还没有泡沫,肯定会价格越来越高
对,就是!经济适用是针对低收入,及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家庭.但是它的购买也是有限制的,家庭购房 总面积不得超过80平米。
可以以妻子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届时需要到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领表并且办理审核核准手续
很好 你是问的挺特别 放在2005年1月1日前可能有人说你问的问题"白痴" 谁都会想:还不了钱银行把房子拿去拍卖换钱不就行了? 但现在出台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再来问就显的问得有水平了 <规定>的第六条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了这条后银行放贷是小心了很多 虽说<规定>的原意是保障最低的居住生活条件 但是这个"可以查封"几字可是大有文章 根据怎样的情况 怎样的封法? 现在谁也遇到过 几年后见分晓
北京: 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 2、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不买。 这种操作方式风险很大: 向你说明可能的几种风险由你自行斟酌: 1、房产证下发之后业主将该房产抵押,怎么办? 2、如果业主一房多卖怎么办? 3、“参加集资建房选到住房者,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计,五年内不具有转让和交易资格。”在这一条的基础上此次转让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如果几年后产权证下发并且可以过户的时候,房价上涨了很多,那么业主就可以凭借这一条款主张合同无效,对方只需要赔偿你一部分的装修补偿和银行利息就可以撤销该合同! 买是不买,请自行谨慎斟酌
要看你得收入是否稳定,每月收入有3500以上,首期得款是否有,那样条件都满足,另外你是长期生活得,那样还是建议你买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是购买,是缴纳.具体办法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为是外地互济,而且没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话,新开盘的肯定是不能买了。 如果是居住不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那么也还是不能买。 如果是买已经满5年的,就可以购买,但是要做好心理准备,附加的税费、印花税、综合地价款很高,即使不找中介机构的话附加的费用也要达到总房价的11.6%左右。 办理贷款的花最好是能准备出40%的首付款,因为贷款批贷的成数不会很高,此外,审批资格也比较严格。 过户的话只要买卖双方持有有效证件以及暂住证、房屋产权证等到国土局就可以办理。 如果办理二手房商业贷款那么自己个人是不能直接到银行办理的,只能找一家中介公司办理或者找一家担保公司办理。
可以买第二套,但是贷款时不要在第一套房贷款的银行继续贷款。而是另找一家银行贷款,这样,利率不会按第二套房贷计算。因为,目前各家银行之间数据信息没有共享。你可以在贷款时向银行隐瞒已购第一套房屋的事实。
北京市的可以到东花市白桥大街1号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购买资格认定
1.需要的前提条件:一大专毕业,二从事房地产工作3年以上。北京地区具听说从明年开始必须有协理证书,但是浙江地区您还是去问问。 2.需要的证件:一是大专证原件,二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板二寸照片两张. 3.从人事网上下载报名表,然后盖上单位公章,贴上一张照片去经纪人协会报名付费. 4.考试科目:四科房地产经纪相关法规及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本,考试大纲一本.具体在哪里购买您报名时问一下. 5.考试费用:北京报名时交考务费每科100元共计400元,书费五本140元,考前辅导560元共计1100元.至于浙江您具体咨询一下. 以上仅供参考.
1、与购买方协商,预交一部分购房款用于偿还贷款,偿清之后马上过户(很多购买方不接受此种方法); 2、找中介公司办理,很多中介公司有“垫资转按揭”业务,但是要收费
当然可以按揭买房,银行所需要的不是公司担保,而是你的个人收入证明,此外你还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有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等。银行将综合上述证明,对你进行信用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提供按揭贷款。
1.现在买房以经取消7折优惠了.各家银行都没有. 2.买期房的话,根本看不到五证二书. 3.预售取可证下来后,开发商就会要求付掉总房款的30%. 4.房产证是可以写夫妻两个人名字的. 5.至于在外地买房,户口是否要迁回来,就具体不知道了,觉得应该是不要迁的吧,只要提供身份证和收入证明就可以了.
为孩子上学考虑此法可行,教育投资是无形资产,但你要考虑以后拆迁补偿这块蛋糕,可与亲戚先将补偿问题商量好。
不用的我做房产的、 你去交易中心花15块钱去拉个产调!就知道房子是谁的了。 操作;你带上身份证去交易中心找到拉产调的窗口,你付钱就可以了、!
你可以去一些相关的网站上找找选房方面的知识,问问有经验的人,推荐你去聊宅网上看看,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8〕628号)第三条的规定,网签的程序如下: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具体详情见:视频看房网
西子一间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毗邻沃尔玛超市、通程奥特莱斯、广州服饰城,旺旺医院、五一小学也近在咫尺,知名餐饮、娱乐、休闲等配套俱全,数个品牌家居、建材卖场林立周边。举步可达而浏阳河风光带,5分钟可达老火车站与武广新站,15分钟即可到黄花国际机场。 有多条公交路线可到达西子一间,如:66、122、130、131、142、143、147、168、317、405、503、603、702、703、802、809、912、915路等
如果原房东与第一房东的合同中有注明此房在租赁期间允许承租方转让的话。你们的合同就算有效否则是无效的。像你现在的情况只有找第一房东了,与原房东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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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是盖了,但没有完工。如果开发商破产了,我们能拿到我们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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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你们钥匙当然是不对的,可以去仲裁机构去仲裁 或者走法律程序毕竟你们是有买卖合同的
我是广州这边做二手的,我的看法是不管哪个地方,其中心地带的房价不会跌,相对偏点的会小跌。你说的金华县城中心地带肯定不会跌的,因其地理位置,以后政府配套会越来越好。
请问在徐州,办理了委托卖房公证,受托人需要哪些材料将房子过户给他人? 先找公证处问要哪些材料,在找房产交易所要哪些材料
关于经济适用房承继问题 让你妈写一份遗嘱,说这房归你一人所有,不就好了吗
是因为这次政策调整还是开发商说算错了钱,合同金额有错误? 如果是合同金额错了的话,那主动权在你手上了;如果是因为这次政策调整,那就意味着你还没有放款,如果银行已经放款了,就表示已经在政策实施之前通过审批,应该不用补了。
如果说开发商是在首付款方面弄错的话,那你就要补交了,因为可能你贷款的金额下不来。
不需要,只要拿着你的公积金卡去公积金开户银行去划一下卡,银行就可以根据你的公积金月缴费及缴费时间算出你可以贷多少钱多少年(具体公式不明)。总房款和你能贷款额的差价就是你要付的首付。但需要注意的一点,你的首付最少两成!!然后期房找开发商,二手房找中介就行了,自己办太费时费力了!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这项业务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自有资金向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全额发放住房贷款,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府住房基金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贷款额贴息,并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的商业性贷款。 (金融时报)
公积金贷款 去年我买房办得公积金贷款四月初开始办五月一日划的款,大约三周。当时我是找一房产中介代办的,手续费贷款总数的千分之1.5。自己办也可以,不过要有时间,首先要弄清过程,先去公积金贷款开户行去咨询一下,你的情况能否公积金贷款,然后按流程去办就OK了。
对市民来说,运用好公积金贷款和冲还贷政策,可使借款成本最小化,使公积金缴交资金账户存款使用效率最大化。民生 银行的专家提供了以下省钱三招: 合理确定贷款年限。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要比商业性贷款低一个百分点,因此在组合贷款中,要合理设定较长的公积金贷款年限和较短的商业性贷款年限。这样在同样还款压力下,就能以多偿还利率较高的商业性贷款而减少利息费用的支出。如果夫妻年龄差异不大,可由丈夫做贷款人,申请到的贷款时间更长;如果年龄相差较大,年龄较小的一方做贷款人,可申请到期限更长的公积金贷款。 选择适合自已的冲还贷方式。如果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几万元,并且剩余贷款全部为商业性贷款或全部为纯公积金贷款,用“一次性还款法”较为有利,因为这可减少利息支出。如果商业性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余额均较大,专家建议尽可能多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通过“逐月还款法”+压缩“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期限来实现。采用“逐月还款法”,公积金账户资金可帮助您归还当月的组合贷款月供,使商业性贷款月还款最大化,重要的是应在公积金账户资金用完后,再向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使月还款额控制在自己可承受范围内。 公积金大(装)修贷款申请。目前民生银行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承办资格。借款人只需再提供房屋装修合同和装修首付发票等材料,银行会协助向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该贷款最高可贷30万元,并不得高于装修工程款的70%;每平米建筑面积最高可贷1000元,贷款金额加住房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房价的七成。
你第一次提取的金额是你公积金帐户上全部余额减去三个月的缴交金额,也就是公积金帐户上必须留有三个月的余额。以后每年都可以取,但间隔时间一定要满一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其中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福州市职工个人缴存为8%,单位也给8%,则时存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中。不过各地政策不一,而且必须考虑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营状况,效益好的单位有的缴纳到18%的都有。
不行的,拿到证了就不存在买卖了所以不能再办贷款了,你可以跟房主商量的,其实办不办贷款与房主关系不大的,应该可以商量的通的。
可以啊。当然有利就有弊肯定会影响你的住房补贴。还有就是要是这套房子的产权人还是你的话,需要交纳3%的契税。其实如果你单位要是不知道你还有其他的房产就与福利房不冲突,呵呵 ~但这样的机率较小。
个家银行都差不多,住房公积金只能是在建行了啊。1、若已婚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若单身要街道开单身证明。2、收入证明(盖单位的公章)。3、房产转让合同。 4、契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5、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6、单位及个人的公积金帐号。7、建行卡号,借款本人的。8、卖方资料。9、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10、评估报告等等。新疆是这样的,而且时间较长,政策性的手续都要走到,较烦琐,前后需要很多次来来回回的。建议你交个专业的经纪公司,该你签字时你配合一下就可以了。
公积金贷20年,月供1912.55元,总还款459012.0元,总房款659012.0元 公积金贷30年,月供1536.14元,总还款553010.4元,总房款753010.4元 当前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9%
可以的,只要不超过当年的还本付息额即可,详见如下: 二、提取额度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如职工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可在开始还款的1个月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账户内需留足300元及以上余额),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2、如职工申请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可在还款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只有一种办法可以,就是你先将商业贷款尾款付清,然后再用公积金贷,利弊你要自己权衡啊.商贷利息高些,贷款时间段短就没有多大差异,时间要是很长那还是公积金 划算啊.
与办理“个人购置住房贷款”不尽相同,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需要提供:1.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首付款证明;3.所购房屋产权证明;4.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5.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 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6.房龄在5年(含)以上及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 1、抵押担保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并提交资料及贷款初审 ①借款人可到农行经办二手房贷款的机构领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二手房抵押贷款申请表》,也可网上直接下载,向农行提交贷款资料。 ②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由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供资料及所购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证。 ③由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④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并出具《二手房抵押贷款承诺书》。 (2)借款人与售房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办理保险手续。 (4)抵押登记 借款人与银行(或委托代理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获得他项权利证交银行留存。 (5)发放贷款 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办理放贷手续,银行将贷款划拨到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2、抵押担保加阶段性担保程序 (1)贷款申请并提交资料及贷款初审 ①借款人可到农行经办二手房贷款的机构领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二手房抵押贷款申请表》,也可网上直接下载,向农行提交贷款资料。 ②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由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供资料及所购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证。 ③由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④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并出具《二手房抵押贷款承诺书》。 (2)借款人与售房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办理保险手续。担保人在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发放贷款 银行将贷款划拨到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5)律师协助客户办理抵押登记 相关链接 贷款担保方式介绍 客户可以选择中介机构担保,也可以自行办理。采取抵押加阶段性担保方式的,过户后1-3个工作日放贷;采取抵押方式的,办理抵押登记后1-3个工作日放贷。 1、抵押担保:是指买房人以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 这种担保方式的优点是:银行只有在买方完成所有手续后才能将全部贷款划至卖方账户上。这些手续包括:立契过户、制证、银行的抵押登记、并缴纳全部税费。 这种担保方式的缺点是:一般而言完成这些手续至少需要一至两个月的时间。 2、抵押担保加阶段性担保:是指买房人以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再由第三方向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的优点是:买方只要办理完过户手续,银行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划至卖方账户,买方无需等到完成所有贷款手续就可入住,卖方从签订《购房协议书》到收到全部房款的时间大大缩小,减小了交易风险。 这种担保方式的缺点是:采取这种方式费用会高于抵押担保。(见收费标准)
可以自己的,但是自己做的流程是先过户后但贷款,所以做交易方面业主不太认同,通过中介或是担保公司作流程就和二手房交易一样了,先批贷后过户,这样双方交易起来都很安全,
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上市销售,但人的户口是不可能过来的。房产管理和户籍管理完全没有关系。
来源:北京晨报 第一批已购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高潮即将来临,已购经济适用房(即我们俗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进行买卖,成为老百姓现在最关心的话题。根据2004年5月20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9年修建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在2005年已经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了。对此,房屋中介公司“我爱我家”专业人士就新规定下,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再上市进行买卖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以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0.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购买者首先必须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其次购买者家庭年收入应在人民币6万元以下。 符合此购买条件的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购买人凭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后的缴款通知书、缴款收据、《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可以签个合同,但是不能明写他的指标让给你云云,而是以对方的房子作为抵押向你借款的事由签合同,在合同中写明一些限制条件,比如:付款时要将房产证交给你;何时交割,否则赔款多少等等.就是说要用合同规定对方必须在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期限内还款但对方没有还,造成必须将抵押物交付的事实(对方明白其中奥秘),比如,让对方写个借条,规定还款期限是30天,但是合同日期向前推两个月,既签合同的时候已经使对方处于违约状态,只有交割房屋来履行合同(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同时要规定对方必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等必要条件,防止今后对方反悔或者对方单位出面干涉,合同要签的对方必须把房子交给你,否则就要造成巨大损失.即使上法院也必须交房子才行.这种合同是没有现成的,可以请律师代写,说明情况,让律师提出限制条件.
可以的。但是,这是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你剩余的贷款则和你父母无关的(当然你父母自愿帮你),然后你到相关部门办理一下相应手续就可以了。
搜得好多资料都是汉字显示,每太看明白。想看看具体的正弦波显示如何操作,非常感激!
房产转让手续如何办 当涉及房地产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你这种情况很多,我们公司也有很多抵帐的房子。没给你发票是因为要平帐。有了房产证就可以自由上市转让了,不需要原来的合同和发票。房产证上如果是你本人的名字就不需要其他什么条件可以直接过户,如果房产证是你前配偶的则要持法院的判决书等材料先把产权变更到你名下才可以再转让。 过户所需的费用,买房交1.5%的契税,买卖双方各0.05%的印花税。还有5块钱的产权证印花税。
首先要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的价格缴纳过户费、评估费,契税和房屋面积有关,全部费用大概为房屋评估价的3.6%左右。
最好是问问该产权能不能“晰产”,就是将产权明晰到每一个个人名下。 公证之后也会比较麻烦,新产权证下发肯定是办理到原业主名下,届时过户会发生契税、印花税,如果是房改房还会发生土地出让金。 新产权证下发后,如果原业主持产权证出售土地局可以给新的业主办理过户,而你只能持公证书找业主追讨钱款。
不可以减税 有关规定是出售已购公房前后1年内购买各类商品房可以减免契税。 卖的必须是已购公房,买的必须是商品房。卖的公房产权人和买的商品房必须是一个人。
一般中介得到比较好的房源都会用现金先收过来,和原房主办理委托授权公证。这样你自然就见不到原房主了。你既然拿到了房产证就证明交易本身没有问题,没必要有什么担心,价格能接受,手续没问题不会有什么纠纷,如果没有原房主的授权中介也不可能卖房。放心吧
“三套房子”给您三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北京现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程序简化了很多,费用也取消了很多 卖方交纳:成交价0.05%的印花税 买方交纳:成交价1.5%的契税,成交价0.05%的印花税,产权证印花税5元 总费用=成交价 X 1.6% + 5元 一般过户的费用由买方出,因为这些费用是买方在取证时才交的
北京现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程序简化了很多,费用也取消了很多 卖方交纳:成交价0.05%的印花税 买方交纳:成交价1.5%的契税,成交价0.05%的印花税,产权证印花税5元 总费用=成交价 X 1.6% + 5元 一般过户的费用由买方出,因为这些费用是买方在取证时才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