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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个不懂的问题想问下大家?我家买了一套顶楼的房子,预付款已经付过了。现在的房子正在建筑中,可是现在售楼员通我们要再加一份合同。因我订的房子有一个漏天阳台,售楼员让我增加的这份合同是:如果阳台漏水要我们客户自己承担。如果不签这份合同的话,必须要加钱把阳台给我们加上防雨砖。请问这个合同我们能和他们签吗?合理吗?这不属于他们建筑质量问题吗?

    不必签署什么合同,你就说:“你们只要按照图纸施工就可以了,别的我不管”。因为施工图纸都是经过当地规划局批准的,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如果按照图纸施工是不会漏雨的,否则可以到当地建委投诉。 什么叫防雨砖?是否是雨棚?随便更改原设计是不可以的,尤其是立面,也是经过规划局批准的,不可以随便改动。

  • 期房转让国家禁止个人期房转让。但开发商承诺代办手续。个人只需交些手续费,这样的期房能买吗?如果购买人只是交了首付。签了购房合同。但没办理贷款。也没到房管局备案,只是在开发商那里有备案,这样的期房转让能买吗?有什么风险?请房产专家给以解答,谢谢!

    如果交了首付,又签了购房合同,开发商要办这个,需要去房管局在领出同样的几份合同才行,这个开发商要和房管局关系可以才行,否则不好办,因为房管局也是为的赚钱,有规定在没有办理房产证之前,是不可以转让的,办了证以后,就可以收各种费用了,哈哈。风险是没有什么,手续费加的不要太多,不过我想不会原价转让给你,对方只不过想赚钱罢了。你给他一部分钱,让他把合同都拿来,在付全部钱。OK!

  • 房产证问题我在县城定了一套房子,原来是供销社一起买了两套打算做办公室的,但他们说上面规定不能买所以又转卖给了我一套,但问题是房产证已经是供销社的名,如果要转的话那我还得自己拿钱去办,别人都说这不重要,只要签个合同就没事了,但我心里还是没底啊,这会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啊?请有识之士指点!

    一定要做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否则会出大问题的! 只有房产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签个合同就没事了”是骗人的。 那是法律上不预承认的。 而且不管“过户”时,你有多忙,你自己一定要前往、在场,因为骗子、作假的太多了,本来买方是肯定要去的,他(卖方)确叫说:“签个合同就没事了”,等你不去了,他就搞个假的房产证给你,而你确蒙在鼓里,待到几年后或几十年后你去与谁理论啊? 所以说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不是有一句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希望你能认真对待此事,并成功买到供销社的那套房子!

  • 请问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能买吗?我看了一套二手房,是镇政府建的,手里只有合同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吗?

    从法律的的角度来讲是不合法的,"醉冰轩主"所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但是这样的房子在很多地方都可以交易,这是专了法律的空子。 比如在南宁,我们可以将房子退还给开发商,再又开发商于买家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将房子顺利过户给买家,等楼房通过综合验收后就可以办证了。这就是我们说的“更名”。但是“更名”,开发商是要收费的。但是却免了过户的各种交易税费。 这样的交易在南宁有很多。

  • 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请问?交定金时要签什么合同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 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 信息来源:锦联房交网

  • 购房合同问题我贷款买的房,购房合同有两个正本,两个副本,开发商说他们要一正一副,银行要一正,房管局要一副,我只能拿到合同复印件,请问我为什么只能拿到合同复印件呢?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上面注明了:“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所以必须要回属于自己的一份!其实一般是4份都是一样的,开发商、业主、房管局(存档)、银行(如果没有贷款就不给,发放产权证后用他项权证换回),开发商没有必要存两份。 合同的生效在于必须及时和开发商或者其委托人共同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才有法律效力。只要合同生效,手里拿复印件也无妨甚至丢失都无妨,因为可以到房管局查底。

  • 农村的平房,城里人可以买吗农村的平房,城里人是否可以买下来,虽没有房产证,但是有合同,村长与会计,还有村民共同签字的,可以吗

    1、我国明确规定城镇人口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目的是保护农田; 2、你通过村里操作,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问题的,但一旦出了问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房产证没拿到我就把全部的金额交完了,之间只签了合同和一张收款收凭(等房产证发下来了才能收据换发票)你们听过这样的说法吗,这样钱一次性交清危险吗

    买房子都是这样,关键是合同签署后必须及时由买卖双方共同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才受到法律保护,房子就是你的了。

  • 我想知道一些关于二手房买卖的有关事项我想买套二手房,但是不知道要办那些手续!!!

    对于大多数首次置业者来说,购买二手房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但是应选择什么样的二手房呢?   1、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来选择。在选择购买什么样的二手房时,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选择,只选合适的,不选贵的。总的原则是你的积蓄付过首期款后,还小有余款。   2、要了解楼盘的使用年限、开发商及物业管理的情况。有的楼盘批地时间早,而建成入伙时间较晚;有的物业管理不到位,服务差,安全状况不好;有的开发商建设楼盘时使用的建材质量较差,这些情况是在选择二手房时要重点考虑的。   3、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所购买的楼盘能不能保值或者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二手房的地理位置。要尽可能多的了解物业所在地的市政规划,将来的发展状况。   4、不要盲目高额贷款。一般原则是每个月的月供金额不要超过月收入的一半,超过这个界限,经济压力将很大,如果自己的收入不稳定,压力将更大。   5、要多次实地看楼。除了要选择信誉好的品牌中介公司和选择专业素质好、负责任的经纪人外,选择购房时,一定多次、实地看房。   6、要了解产权状况,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有的楼盘可能会因为债务问题而变买,一旦没有了解清楚,就可能造成房产被查封,还带来损失。有的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或男女朋友分手而处置房产,有的是因为遗产继承问题而转让房产,这些情况如果不了解清楚,就会卷入到不必要的纠纷中。   7、不要被装修迷住眼睛。有的楼盘因为质量缺陷、结构不好等情况,而用装修去掩盖。做工好的装潢都会让人眼睛一亮,但高明的装潢却可以把龟裂的墙角、发霉、漏水等毛病一一遮掩。因此买房子的时候,购房者必须要注意房屋的做工,尤其是厨房、洗手间、墙角、窗沿、天花板的收边工序是否细致,而这些地方往往容易被忽视。 信息来源:锦联房交网 欲知更多内容请登录:锦联房交网

  • 阁楼的问题,再一次请教是这样的,我想买的阁楼是开必商单独建的,单独卖,不是几+阁这样的,就是单卖的阁楼,有买卖合同,但办不出房产证,因规划时,是5层,现在建了6层,6层阁楼是单卖的,买了阁楼的有什么严重后果吗

    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字拆除你的阁楼时,你没有任何反抗的权利,你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因为开发商在申请项目时,他要把所有的计划递交当地的有关部门,政府部门审批以后他才能开始施工。如果他不能半房产证的,那么肯定不是在审批之内。要不然肯定能办

  • 房产证的问题我和女朋友还未结婚,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刚刚签定合同,但是购房人只写了女朋友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可以在将来办房产证时加上我的名字吗,需要多少费用

    你现在的问题和我正解决的问题一样。当时我也是没有在意,结果现在还要做。如果你购买的是一手房,那么就直接向开发商申请。他可能以各种借口推脱,但是只要房地局还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都是可以是申请的。如果是二手房,那么中介是不会太介意的。如果你要等到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在申请加你的名字,那么可就麻烦了,而且费用很多,和买卖差不多

  • 房产证我男友买的房子产证还没有出来,因为还没有交房,现在是签了合同,有贷款,我在结婚前可以把名字加进去吗?

    这叫做房产的共有,所以你最好马上和开发商申请(注意多说些好话),不要等到证出来了再加,那样会很麻烦的。因为再加名字属于产权的变更,不仅手续烦琐,还要缴纳相当多的费用。特别是银行的抵押也是相当的麻烦。如果一旦产权证出来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加名字。不如做公证

  • 销售合同的面积大于房产证的面积怎么办我准备在老家买一套房子,是在一个乡镇,房子的开发商在我们签合同的时候还没有建好房子,只有图纸给我们参考,一套房子的总价大约是八万左右,但是他们要求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就要先交纳五万的定金,房子要明年才有,现在还在打地基.而且听他们说,合同的面积要比房产证的面积大,房子的计价方式又是依据合同来的,这里面他们又多赚了一笔钱.我不知道这样做对以后的产权是否有什么影响,因为合同和房产证的面积不同.而且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而且现在的那边的房子正在涨价,根本房子没有的买.

    按合同约定,你可补款或退房! 合同与房产证上房屋面积有出入怎么办   胶东在线网12月1日消息 前日,一刘姓市民通过本网对话台询问房管部门:在清泉小区买了一个阁楼,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房屋面积比房产证上的多了两平米,也就是说当初多付了两平米的钱。现在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是否也适用多退少补的政策。他们坚持不退我们多交的钱是不是合法的。(问题编号41655)   房管局回复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 )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综上,若开发商违约,您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维权。 来源:胶东在线 对《购房说明》的法律评析 2002年10月,一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一份。其中一项约定:“建筑面积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若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简称产权机关)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机关测定的面积为准。若产权机关测定面积大于或小于暂测面积1%时,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可是,开发商随后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简称购房说明)一份,上面主要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地产权属证件(简称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当时,开发商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让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接着又把这份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约半年后,购房者在领到产权机关颁发的房产证时,发现产权机关对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是按50%计算的。这样一来,在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的问题上,开发商从中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房价款3万多元。购房者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在购房合同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并被行业规范所明确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一种明确触犯我国法律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对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行业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83年1月1日颁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16)项明确规定“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建设部[1995]736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规定“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0年8月1日实施《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86—2000)第3.2.2.c)规定“半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家行政机关为推行上述规定,对开发商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例如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2年7月20日共同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第12条(1)款(1)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又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22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中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广东省物价局1997年1月17日颁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规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局、监察部2002年5月23日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2条(2)款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2)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再如,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返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例如《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第2条(2)款(2)项规定“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又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违反第6条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房字(1999)128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中第3项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销(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的,要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销售商品房业务”。第(5)项(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定计算商品房面积的,由市、县建委责令其停止销售业务,限期整改”。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法规、政策的条文中,多处呈现出“应当”、“不得”、“要遵守”、“严格执行”、“返还”、“双倍返还”等字样,这就清楚地说明,开发商在本案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站在国家基本法律的角度上看,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更是一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购房者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所作的签字,应认定为无效 (一)制作购房说明的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明知故犯,有意将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从而对购房者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3万多元。可是,开发商心里也十分清楚,根据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所作的“暂测面积与测定面积出现差异时,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的约定,在产权机关对现场商品房作出测量后,其对阳台多算的8个平方米的行为与事实肯定会暴露无遗,作为购房者也肯定会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并根据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名正言顺地索回多算多收的3万多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开发商想出了制作购房说明的办法。在购房说明里,开发商明确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在每次卖房时,开发商都会在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紧接着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诱使不知情的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随后又将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以后若有的购房者在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而进行交涉时,开发商就会拿出购房说明来,称“购房说明已对购房合同中面积出现差异时的约定条款作出了修改与变更,应以修改变更后的条款为准。购房者在当时也是自愿的;不是自愿的,又怎么会签字呢?” (二)在开发商未尽真实解释义务的条件下,购房者所作的签字不能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筑领域中从事开发、建设、销售的主体,自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对购房者出示购房说明时,应当对说明中的主要条款履行真实解释的义务,即不能对购房说明中条款的确切涵义、法律后果等有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等,更不能利用绝大多数购房者不具有购房专业知识与购房操作技能的自身弱点,骗取购房者的钱财,侵害购房者的权益。显而易见,本案中开发商对自己制作的购房说明在当时肯定未尽真实解释的义务,诱使购房者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条件下作出了签字。可以推断,如果开发商在当时尽了真实解释的义务,那么,会有哪一位购房者在明知对方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地”让对方在阳台问题上多算自己8个平方米,多交3万多元的购房款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签字绝大多数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可是,也有少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但又在形式上是“自愿的”签字,应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签字情形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龄、智力情况,作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签字;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事后又不被代理人追认的签字;因对方掩盖事实真相,使已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不合真实意思的签字;因被威胁、逼迫,一方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签字;因处于危难境地不得已接受了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作出的签字;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为逃避债务而非法转移财产,故意在“赠予协议”上所作的签字等,从形式上看都是“自愿的”,但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上看,都是无效的签字。 (三)购房说明的实质在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同时也利用对方不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弱势,在签订经济合同中作出不公平、不诚实,甚至明显欺诈对方财产的约定,在现实中是屡见不鲜的。例如某医院违反国家卫生部、药监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明文规定,将没有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的心脏起博器安装到患者的心脏里,被患者发现后该医院竟称“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又如数交纳了医疗费,说明是自愿的;所以医院安装该起博器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这种解释,在法律上能成立吗?如果将这种欺诈行为认定为“自愿”、“合法”,那么,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都会有可能公然违背国家行业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上坑蒙拐编、牟取暴利了;所要解决的就是找个借口让对方在类似购房说明的材料上签个字就行了。这种行为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在于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某法院违反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故意增加名目多收诉讼费,随后以“履行交费手续”为由,让当事人在已经准备好的另外的材料上签上名字。于是,法院这种多收费的行为就变成“自愿的”、“合法的”,这样能行吗?这种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开发商制作、签订购房说明的过程中,其行为直接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合同法(总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价格法第14条(4)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出现了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商品房购销合同》,另一种是《购房说明》,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怎样甄别并取舍呢?让我们先看一下两种文本的区别:1、从制作上看,购房合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共同制作的,而购房说明则是由某一房地产开发商单方制作的;2、从文本上看,购房合同是样本合同,对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有法律约束力,而购房说明则是确定的非样本合同,只在某一特定的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产生;3、从利益关系上看,购房合同的制作,与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无利益关系,而购房说明则是在有利益冲突的双方中,由一方为自己制作的,是一种“对自己有利就会对对方不利,对对方有利就会对自己不利”的利益关系;4、从合同内容上看,购房合同体现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精神,而购房说明则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条件下,作出了全部条款对开发商有利,对购房者不利的说明内容;5、从签订的过程上看,购房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修改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而购房说明则没有经过协商、修改的过程,只让购房者在上面签字后就终结的;6、从法律效力上看,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产权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而购房说明则在购房者签字后由开发商即时收回并单方保存的,也不报送产权机关备案。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其危害性在于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免除了已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应当以购房合同为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开发商制作购房说明,其行为本身违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日颁发《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5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统一合同文本中自行增加条款”。违反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佛价[1998]141号文件中第3条“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必须规范,按国家建设部、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执行”。退一步讲,本案中即使开发商想要变更修改合同,也只能在购房合同上直接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或者在购房合同后增加附页,而不能擅自作主,另外制作什么购房说明之类的材料,从而逃避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2)款又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取舍,有着特殊的认定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购房说明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是一种使用格式合同的行为,不论从哪个角度去评析,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属多算多收的,应当将多收的购房款连本带息返还给购房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开发商还应该承担双倍返还的民事责任。

  • 这样的房我可以买吗我在上海工作,偶尔的机会在家乡看到在建的别墅,便宜,期房,签了合同,交了一万块定金。但该项目是新农村建设用地,开发商到时只能提供房产证,无土地证。现在想想有风险,不知道购买这样的房子符合国家的法律吗?有风险吗?我最好是退房还是应该注意什么?

    1.你应该是购买到建在农村“集体用地”上的房。 2.国家明文规定,该用地上建筑物是不容许对外(非本村)销售的。 3.别墅类的房屋能办理房产证基础是先办理好土地证,现在你这情况已经有异常了。 4.如果真能办理出房产证,那风险不算大,因为最起码有政府部门认头了。 5.退不退房自己评估,风险肯定有的,就看价格是否“便宜”的值得冒险了,现在国家这方面抓的严,希望你家乡钱能通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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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一下珠海的房价?大家能介绍几个亲楼盘吗/请问一下珠海的房价?大家能介绍几个亲楼盘吗/////////////

    还是不要问的好,珠海通街都是中介公司,在门口就可以看到均价,拱北最贵,其次吉大和香洲,前山和新香洲再次之,唐家的别墅群较多而且贵,但普通楼盘就很便宜,斗门等周遍地区的就便宜得一塌糊涂了(虽然与前年的1000多比是贵得一塌糊涂了) 综合这5年来的楼价变换,可以看到政绩上一塌糊涂的市政府是铁心要抓楼市这个唯一的救命稻草不放的,看看华发房产和政府的关系就一目了然了!!!想想从前的珠光集团吧,杀鸡取卵的事情也不是一回两回了:反正我升官了,擦屁股的事情是接班人的事情,我接手的时候不也是一个乱摊子,谁也别拣轻松活干! 珠海的人均收入在广东都在后面排位了,可是房价是卯足劲“赶深超港”,很浮躁啊!我打算买房都两年了,现在还是持币观望呢,别急!房子会有的,车子也会有的! 补充:呵呵,您真相信政府网站的东西呀?本地政府的信誉很差的,举个简单例子……看看他网叶本身的技术水平就知道了,连网站这个门面都不在乎,还在乎内容?想想珠海是中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个宣布“电动车不准上路”的法令的城市,就可以看其他了。不是一个爱护自己人民的只图自己个人政治生命的官员组成的地方小政府,怎么可能关心一个小市民的利益?珠海中介密度是中国第一,不是谣言!您是澳门人吧,我旁边的小区最近有很多澳门的和香港的普通居民(就是中低收入人群)来买二手房居住,是因为想买个地方养老,把澳门或者香港的房子给下一代居住,减轻家庭压力,也是个好办法,毕竟,珠海再怎么涨,比澳门香港那是“批发价”了!呵呵。如果是这样,您就不用多考虑房价了。 另:我在人才市场看到的大学生招聘,工资一般在1500~3000左右,可以给您一个真正的参考。这些才是真实的东西,骗不了人的。

  • 请问一下珠海的房价?大家能介绍几个好楼盘吗/请问一下珠海的房价?大家能介绍几个好楼盘吗/////////////

    要看你想买哪里的房:珠海的房有靠山的有靠海的:如买海的,多是一栋栋的大厦,价钱在5000到10000元一平方不等(看楼层及方向定);如买靠山的,锦绣柠溪、御龙山庄都是不错的选择,价钱在4000到6000不等。还有华发新城、五洲花城是两个这两年开发的小区设施相对完善的小区,环境很好:华发新城在5500到6500之间,五洲花城在4000到6000之间(这个小区有回迁房,比商品房便宜些)。另外如果你只是想买房到珠海度假,海逸湾畔、旭日湾是不错的选择,价钱在4000到6000。

  • 南坪的二手房价位是多少?

    你是重庆的吗?如果是重庆南岸区的南坪,据我所知。在南坪一带,非小区环境的楼盘,无装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般不低于2000元。

  • 请问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到底是多久?我看中了一套期房,问售楼小姐说是只有50年的使用权,但有的楼盘却是70年,我是想问,如果开发商拿地时只有50年的话,那他是不是要少出些钱,而我们的土地使用年限缩短了20的话,那房价是否也要相对低些呢?

    土地使用权为50年是国家的规定,这是为了以后城市发展规划所做出的决定.房屋使用权限70年和以前所提出的房屋终生保质没什么差别,只是年限更加具体而已. 举个例子1:当50年土地使用权限到期以后,如果国家要收回土地,国家将只补偿你还剩于的20年的房屋使用价值,不予补偿土地使用费用.即:当时当地房屋现行市场价格×(每年房屋1.5%折旧×剩余年限)=最终房屋补偿价格.(其他配套费用,搬家费用,政府补贴搬迁费用另算) 2:如果50年土地使用权限到期以后,国家不征用你所在住宅土地,你可以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联系,以个人或住宅小区的名义单独或集体办理土地使用续约的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政策,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不影响,损害人民住房利益,对现行房价不造成任何影响. 另外你所说的这个政策好象还处于人大预案,全国讨论阶段,还没有正式立法或做出任何相关的司法解释.不管以后是否实行这个政策,都不影响老百姓购买住房以及房屋价格,你可以放心购房,不必有任何顾虑.

  • 南京的房价还涨不涨?

    房地产价格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前一段房价的上涨的原因是什么?是开发商谋取暴利吗?是,但那只占至多20%的成份.大家看看上涨最快的是不是什么城市就知道了. 下面只从政府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结果是什么呢?通货膨胀!因为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会导致基础材料工业产品价格的上涨,譬如钢铁\木材等,而基础材料工业产品的价格上涨又连锁反应使得其他工业产品价格的上涨,结果整体价格水平上涨,必然需要通过通货膨胀来缓解,这将会带来比较严重的经济危机,稳定的局势就可能不存在,政府的能力必然受到大的质疑,在腐败分子很多的状况下,这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政府一定要对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进行控制和干涉. 那么房地产价格上涨政府有没有好处呢?当然!好处还不是一点点,这就是为什么房地产价格上涨到了这样的地步,政府才出面干涉的原因.首先,政府获得的最大的好处是地产价格的上涨,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归农民集体所有的被国家征用后,使用权又到了国家手里,土地价格的上涨好处当然地就落到了政府手里;其次,任何的房地产交易环节,政府都是要收税的,税的基础是价格,价格越高,税收收入自然越高;第三,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使得GDP的经济发展指标能够非常容易的达到较高的上涨水平,政府的政绩就显得很好;...显然,政府是希望房地产价格上涨的!! 这就带来了你所问的问题:南京的房价还涨不涨? 涨与不涨,对政府而言都是难事!!!可以肯定,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房地产价格不能也不会再有多大的涨幅,相对于收入而言,价格还应该有所下跌,但表面的价格((譬如现在7000元可能会变成7100元)还会上涨,不变价格看肯定不会上涨,因为前段时间的价格上涨已经带来了严重的问题,这种影响还将持续很长时间.但房地产价格是不能跌下去的,政府将会在炒作房地产的人身上获得收益,使原来的炒作者收到损失. 建议: 如果没有房而自己希望买房居住,现在买.因为以后形式价格不会下降,而你手上的钱的价值会下降; 如果有房,而不是为了居住,建议快点出手,腾出资金进行其他投资,因为房地产价格的形式价格上涨,并不能抵消通货膨胀对你房地产价值的负面影响.

  • 要拿钥匙了,验房时注意什么??

    面积是否够,配套的门窗是否完好,电子门好不好使。 煤气、电表、水表是否归零,打开后看看是否正常。电路是否正常。 总之,要按照合同逐一核对。

  • 马上拿房子钥匙了,验房时注意什么???

    如何验收房屋?   一、房屋竣工验收的文件依据:   国务院今年1月25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对参建工程各方的质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今年6月30日,建设部又颁发了《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必备的11个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监督站才能同意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该履行竣工备案程序。   二、居民入住前,应看到或得到的有关文件:   1,有关备案文书的复印件;2,工程保修合同、保修的期限;3,住宅质量保修书;4,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应该检查的主要内容:   1,门窗开启是否灵活、密封性能好坏、油漆质量、卫生间门的上下冒头是否刷过油漆。   2,检查卫生间地面是否渗漏,地面是否存水。   3,墙面的抹灰及其它装饰面层是否存在开裂现象,地面装饰面层是否存在空裂现象;初装修的卫生间地面与已安装完毕的地漏的标高是否吻合(地漏的箅子一般低于地面5毫米)。   4,顶层房屋有无渗漏的痕迹。   5,房屋的结构有无损坏现象;一般在顶层墙体易出现温度裂缝,其形态为45度斜裂缝;现浇的钢筋混凝土阳台栏板易出现竖向裂缝;如果是采用内保温方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出现竖向裂缝则属于正常现象。   6,上下水管道有无渗、漏、堵现象。   7,房间内有无结露现象。   8,暖气供、回水支管有无倒坡现象,支管的坡度一般为1%。供暖管道穿墙应设套管,地的套管应高出地面2—3厘米,地面为初装修的,应高出地面5厘米。冬季供暖温度不允许出现低于14度的现象。   9,自来水的上下管在过门口处应有防结雾的措施。   10,放置洗衣机位置的地面应有防水措施。   11,已经安装卫生器具的,卫生器具的下水软管与排水管的交接处应有封堵措施,还应设置返水弯。   12,电气闸具及户表在户外的,应检查是否能控制室内的灯具及室内各插座,方法是拉闸后户内是否完全断电。户内有闸具的,应检查闸具是否控制户内电气。光电闸具应分开,也就是说室内应设置控制灯光的闸具和控制插座的闸具,空调的插座应与其他线路分开。   13,距离地面30厘米高的插座必须带保险装置,厨厕应与通风道就近安装,洗手盆的上方不应有插座,卫生间内用于洗澡的电源插座应是防潮插座并有防溅措施。   14,卫生间的照明灯必须是磁口安全灯座。   15,应检查一下开关、插座的牢固程度。   16,电话、电视的线路应用手拉一下,看是否虚设

  • 上海哪里的商品房价格最高?

    浦东陆家嘴哪里的房子五室三厅卖到1500RMB

  • 都是么价钱了,房价还长纳?都是么价钱了,房价还长纳?老百姓可以承受的房价应该在2000元每平米,在这样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要看各个城市的情况不同。 所谓居者有其屋,并不代表人人都能买得起房。 房价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几十年前5分钱就可以看电影,现在大概得30元以上了,这就是市场决定价格。 在很多地方,比如北京的三环以内,每平米7000元左右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 股市上涨后房价是否下跌?

    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长期低迷的股市兴许还会刺激房地产市场呢。

  • 北京房价还上升吗?我不知今后北京近郊房价是否还要上升否?

    得看位置,一般来说,东西边会小幅上升,北边别墅区会稳定,南边会降一点

  • 请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房价会有何影响?

    一定会有影响。预售房可以大大减少了开发商的投资,同时增加了开发的新楼盘。相反取消预售房,开发商就要一次性的投入资金,这样现房就会减少,房价也就自然升高了。

  • 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房价会有何影响?

    看在什么时候取消了,这个肯定有个过程的,因为很多楼盘必须预售回笼一定的资金才能到交房。本身预售就是为了促进房地产的发展,但是现在房价虚高,所以在调控,虽然调控,但是国家调控的目的不是让它降下来,而是稳中有升。现在调控,而且放取消预售的风,就是让开发商赶紧消化现有的项目。 所以如果取消的时机不对,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结果就比较可怕,烂尾楼或者竞相降价抛售。。。国家是不会原意看到这样的景象的。所以应该是在一个合适的时机取消预售,不会引起很大的波动,之后开发量由于资金要求的增大和减少,市场规律起作用,就会稳中有升了。还有就是楼上说得,由于money的时间价值,现房同比期房当然价格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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