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
原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所有权来取得遗失物,但是吧如果这个遗失物是由别人转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那么所有权人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权利不是没法保障了么?
我国立法采取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排斥善意取得,民通79条与物权法109条已作出明文规定
拾得遗失物后转让,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行为。根据物权法107条,原物所有人可以追回该物
第三人的救济途径是向无权处分人追责,主张费用返还。有个例外,当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像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情况下,原物所有人应当支付对价才可以取回原物,然后再就此费用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你看到的题目说他能拿回就是对了,因为所有人可以拿回遗失物
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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