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应当 载明哪些事项?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书应当 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 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日期。此外,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分别保存。
答: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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