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应当 载明哪些事项?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书应当 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 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日期。此外,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分别保存。
答:据《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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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就是结合实际结合最实在最有用最美观的理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