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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三个 以上的品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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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三个 以上的品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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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22:09:36
  •   不可以。
    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拓展资料:
    1,罗列备选品牌违法。一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告诉记者,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这种行为明显具有品牌歧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该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像案例中这样的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的情况确实不少见。
    2,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4,这个认定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证书有效,那没有问题,如果是题中情形,12月份为开标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该证书11月份就过期了,那证书就是无效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李***

    2022-04-27 22:09:36

  • 2017-01-14 17:14:41
  •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 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 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 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 字样。

    久***

    2017-01-14 17: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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