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能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吗?
招标文件中能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吗?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 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 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 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 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 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 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答: 1.一般规定 1.0.l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本办法第4、5、6、7、8、9款规定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