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买房纠纷
我在中介看了一套房当时不满意,但是看了一段时间发现也没什么满意的房子,就在另一中介问了下那个房子还在不在,以前他们也介绍过这套房子因为当时觉得已经看过了不满意就没有再去看。
然后呢那个中介问了下房东说房子还在的,我就给了中介5000意向金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上面写了在完成房产交易后付中介费,当时约定是买卖双方中介费全部由我出。然后当天跟房东就签了定金合同付了5000加上之前的5000一共一万就转为定金给了房东。签合同之前房东没有带产证过来,然后第二天去看房产证的时候发现产证面积和合同上写的面积差了0.36平,然后就和中介发生了争执。中介非说卖的是整套房总价算的不是按平方,而且合同上面积后面有在括号内注明以产证面积为主。这个合同也不是我跟房东协商下写出来的,我去的时候都已经打好了,就是叫我去交钱签字。签字的时候因为信任中介根本没有想这么多,找中介么就是为了省心啊觉得他们比较专业。
后来在咨询了其他买过房子的同事后发现这个定金合同不规范。合同上有一类是房产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类别啊产权类型啊,是否抵押是否租赁,他们都没有填写。实际这个房子有租约的,而且产权人是3个。本来买房子找中介么就是不想自己烦,觉得中介很懂这些的只要按照他所的做就好了。没想到他们这个样子态度还这么差,产证都不看就打了合同让买卖双方签字了,整个过程他们就一直在催我交钱,首付款么也写当天就要付。定金呢,我当时说如果你们可以帮我要点回来么我就付你们点酬劳。他们一口咬定一分钱都不可能退的如果不买的话。我当时火了就说我不买了定金我也不要了。
定金合同上约定了签买卖合同的时间,我当时认为过了那个时间么合同就算终止了,而且最后那天房东跟中介一起电话问我是不是决定不买了,我说是的,然后房东拿回产证就继续让其他中介可以带人看房子了。就那个周末我爸妈就过来了说他们帮我去找房子,我这样别人可能觉得好欺负。正好在其他中介看房的时候还是看了这个房子,把事情原委跟房东说了然后跟房东协商还是买了那个房子,还是以以前的价格成交的。顺便说下这个价格是房东一开始就开的价格,并不是前一个中介帮我杀价后的价格。那个房子么房东是放在网上的,然后很多中介看到了就打电话给他的,他没有和任何中介签过委托书。
现在呢房子过户了,前面那个中介知道了这个事情,要我赔他们全部的中介费不然就去告我违约还跳单。和那个中介签订的定金协议上确实有写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要付50%中介费。我想就算是我没有在那个中介成交,但是不是我刻意造成的吧,是他们服务不尽责态度又差在先,而且我是对他们中介不满意才没买,难道就不能再买这个房子了么?
当初也是没想那么周到,没有去把这个合同作废,正在气头上也没想到这么多。我跟他们说可以付了几百劳务费,他们一没带我看房子二没开始办任何手续,几百劳务费总够可以了吧。他们说是我不让他们办手续的又不是他们不愿意办非要我赔全部中介费,不然就去告我。当时说不买的时候可一个字也没提要我付中介费的事,而且既然他们把产证还给房东同意他继续卖房子么表明他们当时也同意合同作终止了啊。两份合同也都没有写不准在其他中介成交这套房子。
我想问下这个事情算我违约跳单么,我要付他们中介费么?如果法院判要付,最多会判百分之多少呢?
如果说要举证是中介问题造成不能成交的话,除了那个合同的瑕疵,其他好像都很难讲了都各说各的,很难说有什么证据证明,何况当时发生争执是在他们中介公司而且一大早,我还是一个人去的。
合同生效时间以签字的时间为准,履行以具体的履行要件为准.
在后一家公司看房和前一家公司不存在着什么关系,他们的看房确认书上又没有此房一定要从该公司买的排他性条款.所以前一家公司的诉求应该是没法成立的.
和后一家的合同,我看了一下您的叙述,这个情况好乱啊.
这个房子要卖的话,首先应该是产权明晰,不存在纠纷,像他这个房子产权人有好几个,这个就得出具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
可以去中介协会和建委去投诉,他们会更为详细的解决您的问题.
如果您没跳过中介私下成交是不会有问题的.
合同生效时间以签字的时间为准,履行以具体的履行要件为准.
在后一家公司看房和前一家公司不存在着什么关系,他们的看房确认书上又没有此房一定要从该公司买的排他性条款.所以前一家公司的诉求应该是没法成立的.
和后一家的合同,我看了一下您的叙述,这个情况好乱啊.
这个房子要卖的话,首先应该是产权明晰,不存在纠纷,像他这个房子产权人有好几个,这个就得出具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
可以去中介协会和建委去投诉,他们会更为详细的解决您的问题.
如果您没跳过中介私下成交是不会有问题的.收起
房产过户费用不是根据面积而是根据成交价格。 买方交:契税1.5% 印花税0.05% 产权证印花税5元 卖方交:印花税0.05% 这些费用是在买方取新产权证时才交 买卖双方需持产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3份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复印还需要几块钱。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没有产权证的房国家是禁止买卖的,但私下里买卖的二手房多数为使用权,这种房子是办不了产权的而且一旦出现什么问题你的利益也很难保证。卖方一旦拿到他满意的房款后是很难要求他再协助你办什么手续,更别指望他能承担什么费用。如果是中介隐瞒了真实情况使你买了没有产权的房子,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邮编: 100027 热线电话: 64166771 传真: 64150138 办公地点及行车路线: 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113、115、110、120、117、734、834路公共汽车三里屯站下车。 办理程序: 一、原产权人(卖方)持身份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查档,领取相关表格; 二、自登记之日起三周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买卖双方持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申请: ’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买卖合同(内容自定);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房屋所有权证; 5、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二份,房屋登记表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表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表) 6、买卖双方个人名章(请提供易识别字体名章,无章可不提供)。 三、交纳税费: 1、契税(买方交纳),按成交价格的1.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1.5%;成交价格超过9432元/平方米,按3%计征,计算公式同上。 2、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按成交价格的O.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0.5‰。 四、领取证书:买方在30日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受理通知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事项: 一、登记查档可由他人代办,要求出示原产权人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登记部门提供,请买卖双方依据测绘结果认真填写房屋状况、现产权人、原产权人、联系电话、代理情况等,书写必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三、办理过户手续时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号,并由委托方签字;受托人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仅供核对)和复印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要求: 1、本市城镇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个人: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五、购房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需提交持证声明,写清谁持主证、谁持副证,并签字。 六、亲属之间过户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程序同上。
房产证没办下来法院不会受理你们的纠纷的,因为房产证没办下来前产权还是开发商的。必须要办完产权证才可以起诉。 如果起诉的话你有没有留下当初出资购房的证据,如果没有有力证据你男朋友不承认的话你一分钱也拿不回来。
如果按赠与办,费用和买卖是一样的。 可以按继承办理,需要你母亲里遗嘱并公证。不过要等你母亲不在了才能转到你名下。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有关契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和房屋,均不征收契税。 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税总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按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必须取得产权证5年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没满5年的只能按经济适用房卖给有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 经济适用房本身也是商品房的一种,同样适用新的政策,因为不满2年的投机嫌疑更大。 到现在卖房还没有取得产权证,而且你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还需要公示10个工作日。 按你说的情况怎么也来不及了。营业税不可避免。
1、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的依遗嘱,没遗嘱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按法定比例继承。 第二步 到房地局登记查档 第三步 提交证件 第四步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需要提交证件 继承权公证书 原产权证、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需交纳费用:直系亲属继承免契税,旁系继承按赠与办理
北京地区 各区县所需材料基本相同,程序和办理时间有所不同 商品房二次交易程序 : 一、原产权人(卖方)持身份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查档,领取相关表格; 二、自登记之日起三周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买卖双方持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申请: ’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买卖合同(内容自定);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房屋所有权证; 5、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二份,房屋登记表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表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表) 6、买卖双方个人名章(请提供易识别字体名章,无章可不提供)。 三、交纳税费: 1、契税(买方交纳),按成交价格的1.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1.5%;成交价格超过9432元/平方米,按3%计征,计算公式同上。 2、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按成交价格的O.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0.5‰。 四、领取证书:买方在30日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受理通知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事项: 一、登记查档可由他人代办,要求出示原产权人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登记部门提供,请买卖双方依据测绘结果认真填写房屋状况、现产权人、原产权人、联系电话、代理情况等,书写必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三、办理过户手续时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号,并由委托方签字;受托人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仅供核对)和复印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要求: 1、本市城镇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个人: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五、购房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需提交持证声明,写清谁持主证、谁持副证,并签字。 六、亲属之间过户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程序同上。 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程序 : 一、原产权人(卖方)持身份证、原买房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查档;如无特殊约定,领取相关表格。 二、自登记之日起三周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买卖双方持以下材料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买卖合同(见背面);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卖方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意见书; )5、原房屋所有权证; )6、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 (一式二份,房屋登记表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表的,请到朝阳区测绘队办理房屋登记表); 7、买卖双方个人名章(请提供易识别字体名章,无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必须准备齐全,否则不予受理;自登记查档之日起二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需重新办理登记。 三、交纳税费: 1、契税(买方交纳):按成交价格的1.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1.5%; 2、土地出让金(买方交纳):成本价房按当年成本价(现为1560元/平方米)的1%收取,计算公式:房产证建 筑面积×1 560×1%;经济适用房按成交价格的3%收取,计算公式:成交价×3%; 3、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按成交价格的0.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0.5‰; 4、原产权为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上市出售时应补成成本价后方可上市,应补交金额为: 房产证建筑面积×6%。 四、领取证书:买方取得受理通知单30天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受理通知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事项: 一、登记查档可由他人代办,要求出示原产权人身份证。 二、办理过户手续时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号,并由委托方签字;受托人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仅供核对)和复印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登记部门提供,请买卖双方依据测绘结果认真填写房屋状况及产价、现产权人、原产权人、电话、代理情况等内容(书写必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要求: 1、本市城镇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个人: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五、买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需提交持证声明,写清谁持主证,谁持副证,并分别签字。 六、亲属之间过户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程序同上。 七、如卖方或其配偶死亡,请持房屋继承权公证书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公证事宜请咨询各公证处)。 八、中央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上市交易请到朝外大街甲10号(央产在京上市交易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电话:65993081、3082、3083、3084。 有些区县不需要登记查档了
回迁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缴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而且可以不受限制的按照市场价格出售; 普通经济适用房没有住满5年的按照原来购买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但是需要缴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不用另交土地出让金
对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使合同完整。
你看上这套房在4004年4月交易过一次 营业税是由卖方交和买方没关系
契税不用再交了,发票是作为你计算购买期限的起点,两年后你如果转让,你就不用交营业税,否则你很吃亏的,还有你开票,要复印产证,身份证,还要到楼上拉一张查询单子,付10元钱,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要给他们收进去,才能出具发票给你,最好叫上家一起来.
在没交房款时过户拖段时间到没什么问题。 如果已经交的房款还是尽快过户的好,只有过户后法律上才认可房产是你的
很显然开发商已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如不选择退房,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房屋质量问题很多,有的是漏水起皮等小问题,有的是沉降等结构性的大问题。哪些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赔款,哪些可通过维修解决?问题不同,维权的方式也不同。购房者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就必须了解正确的维权方式。 案例1:退房! 今年8月,刘小姐终于把新买的房子装修好。可入住后的第一个星期,她就发现该幢楼内1楼变电站发生的噪音,使全家夜间无法入睡,刘小姐觉得噪音严重影响居住及身心健康,先后与开发商、物业、消协沟通,虽经调解但无结果。于是她委托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测试,测定结果为噪音确已超标。遂起诉,要求终止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认为,开发商有义务应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住宅用途,可供他人正常居住使用。现因大楼内建有变电站致房屋噪音超标,且难以改善,不符合居住使用条件,故支持刘小姐退房。 案例2:赔款! 王先生在开发商交房时长了一个心眼,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朋友一起去验房。验房时发现,房屋为砖混结构,但购房当初约定的为“所售商品房为钢混结构”。王先生发现房屋由约定的钢混结构变为砖混结构,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法院认为,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王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经济赔偿,也可以选择退房。 哪些质量问题可退房赔款 1、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发生质量问题后,业主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上两例房屋质量纠纷中,购房者采取了正确的方式,维权比较顺利。但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3:不当维权得不偿失 张先生验收房屋时发现,客厅及主卧室地面和天花板均存在明显的通长裂缝(裂缝长度超过1.5米),墙体多处发现竖向、斜向、水平裂缝。经与其他各层业主相互了解,均存在类似现象。张先生两次致函开发商总经理,说明房屋有明显裂缝,要求整改。并且,张先生拒绝收房,拒付房屋尾款。之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确有暇疵,但张先生以此为由拒收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不支持张先生诉讼请求,且张先生还应支付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 案例4:发脾气找错对象 李先生的新房入住才半年,可只要一下大雨,两个卫生间、厨房、两间卧室及书房就会发生漏雨渗水。物业多次维修,仍未修复。物业公司称,此属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应找开发商解决。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父子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遂拒交物业管理费近二年。物业公司起诉法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尽维修职责,判决李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 案例5:法院认定开发商已经修复 张先生购买的房屋本应在去年12月份交付,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入住。他自己测量,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卧室净高只有2.16米、厨房净高只有2.15米。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早就明文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开发商接到他的投诉后马上采用降低地面的方式,增加屋内净高。最后双方矛盾不能调和,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认为,层高非房屋主体结构问题,且开发商已修复,遂不同意退房。 案例6:这个判决实在无奈 赵小姐收楼时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安装的是进口东芝电梯,现在却变成了国产电梯。即要求开发商更换电梯,未果,赵小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赵小姐在主张公共设施的履行上,往往没有考虑到履行成本的问题。对公共配套措施不符合质量约定、需要补救的,若履行成本过高,会造成一方承担不合理义务。故驳回了赵小姐的请求。 律师总结: 房屋质量问题种类繁多,例如主体结构损坏、墙体裂缝、层高不足、房屋倾斜、门窗损坏、房屋漏水、房屋噪音、房屋设备不符合同约定等。这种质量问题,可能在收楼前就发现,也可能在入住后才发现。为了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建议消费者在买房时选择资信良好的开发商,并且对开发商已建楼盘质量以及承建商资质做一番全面了解,将风险控制在前期。 入住之前应该向发展商要注出具《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再签署入住单。 入住后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首先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业主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建委等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以后,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首先,一定在保管好当初的合同、材料清单、付款发票等书面凭证,如拍摄相关照片,并书面记录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尽可能请物业管理公司、邻居或居委会有关人员签名证实。 其次,应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发展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展商前来修复,并告之其损失情况。每次修复情况,包括修复时间,具体人员采取的措施及修复效果等都作好书面的记录并请相关人员签名,最后可以据此向开发商据实索赔,如购房合同中有赔偿约定的按约索赔。
你好! 现在期房交钥匙前必须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面积,并得到产权部门确认。
1、请问如果我买房交了首付,而出现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情况,后果会怎样.首付会不会拿不回来? 李淑君律师答:首先要看购房合同中对该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并且你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支付购房款,则按退房处理,按照合同中对退房处理的条款,从已支付的首付中扣除违约金、赔偿款等,剩余部分退还给你。 2、我私下和经济适用房主签定购房协议书,不知道有无风险? 李淑君律师答:风险很大,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只有经过审核,符合上市条件后才可出售。同时,《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3、我的房子是05年买的,06年10月拿的钥匙.现在我想办房产证.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办? 李淑君律师答:通常开发商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具体期限还是要看你们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办证迟延的,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4、我于2004年4月买了159M3的新房,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办房产证,现在想办,须交那些费用,按什么标准交? 李淑君律师答:你的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不属于自住普通住宅,因此须缴纳购房款4%的契税。此外还须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交易服务费和产权登记费等,具体数额请咨询房管局。 5、尊敬的律师:您好!今天向您请教的问题是,我刚在江北的润富花园买了套跃层现房(尾房即为顶楼),昨天在去物业交付时,我的房子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小的裂缝,我觉得还可以接受,就是在跃层的上方墙体上有个45度角的内外同对称的裂缝,反映给物业,物业说要给我们维修,但是我请教过工程类人员,他们都认为这是结构性裂缝,应该是这个分隔墙在返工,那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怎么维权? 李淑君律师答:你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裂缝进行鉴定,按照鉴定的结果要求开发商进行处理,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你有权退房,同时你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由此所受的损失。 6、住房贷款的利率是按复利计算吗?按月复利还是按年复利? 李淑君律师答:按年复利计算。 7、您好,我想问一下利源集团开发的丹佛小镇(江宁佛城西路的一楼盘)不能用公积金贷款是怎么回事?他们这样做符合国家规定吗? 李淑君律师答:除了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体车库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从今年起购买高档房和独栋、联排别墅也不得用公积金贷款,其中高档房特指单价1万元以上的房子。不知道你的房子是否属于以上情况。 8、想问一下,如果仅有一套房子卖了后所交的营业税是不是在一年内再买房子税可以退的啊? 李淑君律师答:营业税不退,个人所得税可以退。 9、请问:我是一名外省来宁务工人员,40岁,大专学历.已经在宁工作两年多,公司也为我交了住房公积金.如果我想在宁购房落户口,政策可有对购房面积大小要求,不知59.1平米,可否落户? 李淑君律师答: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 10、一年内买卖自住房不交税是指必须先卖后买吗? 李淑君律师答: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纳税人在购房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的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退还。 11、请问,我五一期间在江北一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开发商要求交定金,我交了五千元,后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我不想要这个房子了,并在最短时间内及时通知了开发商那边的销售人员,请问我可否要回定金? 李淑君律师答:如果由于你自身的原因不想购买此房,那你要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12、购买期房交了订金后发现房形不好。现在提出退房,开发商要扣5000元。请问是否合理? 李淑君律师答:你在支付定金后才发现房型不好的风险由自己承担,你要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 13、我在红山路御林山庄买的负一楼的房子,现在还没有办理到产权证,听说是天地放地产和负一楼以后的业主在打官司,我就想知道我的房子还能办到产权证吗?(我手上有我们负一楼的大产权证,就是我和对门两家合在一起的,但房主还是开发商) 李淑君律师答:你应当先了解清楚目前不能办证的真实原因,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产权证办不下来,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14、我和父母三人买了建邺区120m2的房子,房产证已经办好.我是南京户口,我父母是外地户口,可以享受买房落户政策吗? 李淑君律师答: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至于你的父母能否享受该户籍政策请向当地派出所咨询。 15、您好,近日我通过中介看中某处二手房,并签订定金协议,但因为家里出了些事情,暂时不能凑够资金,所以想不买此套二手房;但签订的定金合同里,里面除了不能拿回定金外,中介也要求违约方向他赔偿物价局规定的中介费上限;我想咨询一下,合同上中介收取这个违约金有效吗?我是不是应该赔偿这笔费用? 李淑君律师答:如果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方须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且你已经签字,你应该支付这笔违约金。 16、我在江宁刚定了一套二手房(已付一万元定金),现在卖家急于要我们把房款付清过户,我有一些担心,请教在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谢谢! 李淑君律师答:你要调查卖方是否有权处置房产,该房是否存在抵押、出租的情形。 17、有房改房和商品房各一套,商品房已于2年前售完。现售房改房如何纳税? 李淑君律师答: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为 5.55%,印花税 0.05%,购买住房5年以内卖出的,全额交纳营业税。购买住房5年以上卖出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
1,看中合适房源 2,还价,与中介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支付意向金 (数字可商讨,一般1-10万,总房价里扣除),拿好收据。 3,议价不成:a,重新出价,重复上一条 b,不愿重新出价,中介全额无息退还意向金 c,议价成功,意向金转为定金(中介需拿到业主 签字居间协议、定金收条、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及房产证原件) 4,中介网上备案 5,约定时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30%首付款(若已贷 过款需首付40%或以上),支付中介服务费(可与中介商讨支 付时间) 6,买家:若需贷款,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业主:若有贷款,则预约银行提前还贷,注销抵押登记 7,约定时间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双方支付各自所需缴纳 税费,领取票据。买家若无贷款,需支付第二笔房款(除去首 付款和尾款) 8,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买家需贷款的,还应领取《他项权 利证明》送至银行,银行放款给业主。 9,约定时间交房,签署《房屋交接书》,钥匙交接,清点家具, 结算水、电、煤、有线电视等 10,物业管理处作物业退户进户交割,结算物业管理费 11,支付尾款(若事先约定)
如果您是从开发商处购买新商品房,则开发商可以为您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即,使用购房合同就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会把贷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从银行放款之日起至房产证办理完毕抵押给银行之日止,开发商承担这个阶段的担保责任. 所以,只有购房合同,是可以让开发商提供担保办理贷款的,一般开发商也都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担保.
你好! 属于违约! 售货员不能因为人家对违约忍受了,就让你忍受。 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一般消费者协会在工商局。
如果是房屋或开发商有问题你可以退款,如果是因为你个人觉得现今销售房价对你不利,那就不太现实了!
由于合同必须要登记备案才生效,而登记备案就必须解押后才可以办理,因此只要约定登记备案后付款就没有问题,如果开发商不能够按时解押自然就无法登记,合同也就不生效,开发商要支付违约金给你。不过开发商一般都会去解押的,有的时候是逐套解押的,不是面积,就是说卖一套解一套,如果在同一家银行按揭的话就更容易。
想卖房子必须得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不可能过户的,所以必须把房产证想办法办下来,不然你是没有办法的,你可以拿着你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公证处去问问,能不能凭房屋买卖合同做公证,如果可以,你可以让中介公司帮你找客户,到时如果有人买,你可以先做公证,让买方先付一部份房款,等产权证下来了再去过户收全款.
建议你按规定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多询问,不要到最后惹来很多麻烦,到时候解决就很难了
你好! 1、到开发商处查复印一下;2、不相信开发商,可以到房管局查备案的合同。
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仅为借款人及配偶与一名子女(可含配偶)或父母(可含公、婆或岳父母)。所以,你俩若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出示结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神错错:您好! 1、首先, 房屋买卖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买卖关系不像我们买衣服那个简单,衣服不喜欢可以丢了,但作为不动产买卖的房屋可不是谁都舍得扔的。 2、其次,公证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能得到法律公证,以后即使有相关的买卖纠纷的话,有公证书和没有公证书情况都不一样,有公证书的情况下,买卖关系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温馨提示:我建议您还是做一个公证比较妥善一些,免得夜长梦多,有总比没有要好得多。 希望能对您有帮助,谢谢。 poliyang
不要闹事,有话好好説,退了钱别买房,得到它再降价再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