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向分支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还是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是向分支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还是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 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 告》(公告〔2011〕16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总分支机构均在 本市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一 条“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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