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法规对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 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对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情况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 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1) 需要釆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 釆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很强,既坚持了原则性,又兼顾了灵活性。一些 工程,本来不招标也可以解决,代价也低,国家听取了地方部门的一些意见,把这些意见 吸收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应的实施条例则没有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 但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但竞争性谈判也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 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 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公开采购。
答: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