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
我们村有一个60岁左右的男人,在9月24日清晨6点左右用铁锹向一个手无寸铁的妇女(62岁)在后脑上重重地锹了几下,结果那妇女血流满地当场昏倒,等人发现后速送医院抢救,至10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去医疗费3万元左右(都是死者家属自己掏的).那男人经当地派出所送医疗机构鉴定说是患有精神分裂症(那男人在05年也用同样的手段锹伤了3人,当时鉴定也患有精神分裂症).可是死亡者家属和我们同村的群众都认为他没有患精神病(因为他平时没有精神病的症状,只有在没有钱的情况下才用铁锹伤人).现在派出所要求死者家属在刚刚出来的"司法医学鉴定书''上签字是否同意患有精神分裂症,死者家属拒绝签字. 那男人没有父母和妻儿是个光棍(有2个哥哥已经70多岁,分家已40余年,平时也没有走动),所以没有监护人,在05年发病时是村里和镇上出钱帮他治疗的,等病情好转后又把他放出来了,放出来3个月左右就发生了9月24日的惨剧.现在死者家属沉浸在悲痛和愤怒之中,要求有关部门严惩杀人凶手和明确监护人,希望能得到一个公道. 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那杀人者是否有刑事或部分刑事责任??明确谁要担当监护的责任??谢谢大家!!
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杀人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没有任何争议。但是,精神病患者杀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呢?我的回答是,在一定情况下,精神病患者杀人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分别来回答你的两个提问: 一、那杀人者是否有刑事或部分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均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你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你对于这个人的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最终结论为精神病人,而且在其实施杀人行为时正处于发病期间,既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他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而且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如果最终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其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谁要担当监护的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上述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因此,对于谁为监护人,监护人的责任,你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1、指定监护是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方有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由谁负责监护。
2、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按照17条规定,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承担监护人的效力。所以,其两个哥哥应该为其共同的法定监护人,除非依监护人的变更协议而发生改变。 3、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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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位楼主给出的几项法律问题都对。我在这里补充一下,即使犯人经证实犯罪时确实犯病,他的监护人应负连带责任。
如果你气不过,为了不让别人再受伤害,以暴制暴吧,小心别让别人看到了…
支持素面朝天和suebarry5555的法律解释,这些法律对这个具体的个案是适用的。但我想换个角度,从实际运作上说几句。 1、那杀人者是否有刑事或部分刑事责任? :这不是“杀人者是否有刑事或部分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负全部刑事责任或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如果经法医鉴定确认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经法医鉴定确认不属于精神病人则要负全部刑事责任。 如果确认为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确认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的时候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目前情况说,如果受害人亲属对现有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鉴定,最高可至省级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 2、明确谁要担当监护的责任? :根据题中“那男人没有父母和妻儿是个光棍(有2个哥哥已经70多岁,分家已40余年,平时也没有走动)”的说法,他的两个哥哥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4.其他近亲属;……” 说他哥哥是近亲属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亲属关系是自然行成的血缘关系,不能人为的解除。所以,他的哥哥档能以“不走动”为由逃脱监护责任。严格说,这正说明了他们存在故意放纵的嫌疑。 既然他的两个哥哥是其法定的监护人,他的两个哥哥就应当依法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此人是不精神病人,或者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他本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就他的具体经济状况和执行能力上说,受害人的家属可能会赔偿无望的;反之,他不负刑事责任,则应当由他的两个哥哥承担监护责任和赔偿责任了,则有得到赔偿的希望了。
,最好是村委会和村民商量一下,然后和政府商量下一起把此人送到监狱里过下半辈子.不然还会有此事情发生的,反正是三不管,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没法子呀,只能这样了。
咨询一下律师。
没钱倍啦!一位有病人杀人无犯法.
1、关于精神鉴定。 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如果是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精神鉴定正确,那么该男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为否,就是要负刑事责任,对医疗费也可提起附带民事的诉讼。
3、监护人 如果没有亲属的,那么监护人可以从“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条来判断,也就是政府部门,在基层的话,应该是村委会、居委会负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实际上是一种监护顺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4、监护责任 监护人有责任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送往当地神经病医院!把他搞死得了?
你想问什么呢?如果那男真的有精神病的话而且行凶时正在发病那他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他有病但行凶时不是处在发病期那他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要我回答什么!
答:把房占着,然后私下卖给别人就行了。详情>>
答:你心理有什么问题啊 是不是想不开啊什么事情也想不通 凡事都往异常的地方想啊??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