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土地使用税以哪个时间为准?
税法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6月,合同上注明付清款项后90天内缴纳土地使用税,没具体约定时间,计提土地使用税以哪个时间为准?还是在土地证上办理时间的次月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2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合同签订是2012年6月,合同上注明是付清款项后90 天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应于实际交付土地时间次月起缴纳,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不代表没有具体时间。
答: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大头要交给中央,而耕地占用税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则主要用于‘三农',因此这可以看成是对中央和地方、城市和农村在房地产税收转移支付中分配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