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职务按什么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党组织批准即可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章第七条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根据以上规定, 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规定,履行党纪处分审批程序。
辞去公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党组织批准。
答:第四十二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村务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