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财产价值,也称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数额,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在足额保险中,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接近或相等,实际上保险人所负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就是财产价值。
在不足额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 定值确定保险金额。这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固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一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定值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均可按保险单上订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
如果是部分损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程度的比例,然后按照损失比例赔偿。定值确定保险金额方法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中。
(2) 不定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定值确定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是在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财产损失的最髙补偿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一种不定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多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任何一种财产保险,都有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计问题。不同之处在于:定值确定保险金额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已确定,而不定值保险则要等出险后才由双方估定。
保险价值估计的传统做法是:保险标的能以市价估计的,按市价估定;不能按市价估计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价值。
保险价值以市价估计为原则,当事人约定属例外,这是通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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